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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17]第6号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已于2017年1月1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17年1月19日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 1月1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一章总则 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二条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以下简称法规),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章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 第六章公布、备案和解释 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 第七章其他规定 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第八章附则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得同 第一章总则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 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 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 ·11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 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草案稿,经法制委员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 会审议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后,提请市 与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 法规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 议)审议。 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并 复性规定。 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 第十条立法规划制定后,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方 日 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立法权。 面的意见对立法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涉及本市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 第十一条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立法审议项 别重大事项的法规,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 目和立法预备项目。 作规则的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立法审议项目应当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 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 委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以外 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的其他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 立法预备项目,条件成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 年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 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方面意见,法规案的提出机关 可以对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调整建议,经法制委员会审 织 第二章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议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规 第八条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在每届第一年度上 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议案应当作 他 半年编制本届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 为法规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可以对年度立法计划 计划。 提出调整建议,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主任会议决 以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 定。 专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 年度立法计划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调整后应当向 圣 评估论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 社会公布。 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第十二条法规草案由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市 司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订立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起 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可以自行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 组织起草。 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对各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 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论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 ·11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织起草。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涉及两个以 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 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 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 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及相关依据。法规草 社会组织起草。 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 第十三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 性、立法依据、主要内容和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 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 的协调处理情况。 论证。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 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提供的参阅资料应当包 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 括以下内容: 举行听证。 (一)制定法规的主要依据文本; 第十四条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起 (二)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 草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 行政处罚等的创设依据和理由; 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起草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活动。 (三)法规草案中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或者分歧较 第十五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 大的问题及其说明: 会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 (四)其他参考资料。 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征求 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审议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完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 成协调工作: 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对市级部门所属单位的不同意见,由该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组织协调;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 入会议议程。 者上级国家机关的不同意见,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市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 (三)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 院以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 议、提出是否列人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 会的不同意见,由主任会议组织协调。 否列入会议议程。 ·112.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依照前款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 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 进行审议后,应当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 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 议。 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 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 第二十二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 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 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 数通过。 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 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 大常委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 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 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征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 第二十六条列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 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 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 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 加。 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整 告。 理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 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 的情况和意见尚主席团报告。 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 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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