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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8号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于2016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 (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 第一章总则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监督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 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 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第三节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 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大气环境质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量为核心,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体系,实 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行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 第四章法律责任 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附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 第一章总则 职责,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条为了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 例》,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 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 -31— 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气污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方案,制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公 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市大气 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编制大气污染防治 和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 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 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当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 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 检查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节俭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气环境保 控制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 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 制度,从源头到未端全过程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 与大气环境保护。 物排放,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人大气污染防治领 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 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 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重点大气污染 贷支持。 物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 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 制定年度总量减排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 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 对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保护意识。 指标的地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 护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 教育,报道大气环境保护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 第二章监督管理 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大气 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然地理、 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削减 气象条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布局、城市功能分 量的倍量替代。 区,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第十四条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重 —32— 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除国 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 家、省级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原则,组织进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大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大气 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管理。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制 社会实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度,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 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 应急响应纳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和完 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 善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 定的其他责任: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 向社会公布。 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根据国家重大活动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并 排污费。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 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 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 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 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 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规定的标准。 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大气 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市 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 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动监测、监控等设备:监测、监控等设备应当与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正 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实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制度,经审核有效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管理 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 的依据。 第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 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 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3— 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改善能源结构,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鼓励和 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 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落后产能淘汰 等部门制定能源发展规划,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 政策,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在印染、化工、水 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 泥、造纸、铅蓄电池等行业,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 制目标分解到县级市、区及重点行业,实现燃煤 境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 总量负增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过剩产能 退出机制,鼓励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退出或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满足所在地 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实行消费量减量替代。 者转型发展。 第二十九条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 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区域热电 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 鼓励支持大型发电厂、热电厂进行集中供热 施,保持其正常使用: 技术改造及供热管网建设,替代供热范围内的小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 热电及供热锅炉。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 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或者改用大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
法律法规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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