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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016年第4号(总第260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2016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 第六条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 化遗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 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由境内合作 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 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主、抢教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门申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申请书: 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人本级国民经济 (二)境外组织及境内合作机构资质证明 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人本级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财政预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 (三)双方合作协议; 作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协调处理本行 (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人员、时间、目 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 的、内容、方式、对象及研究成果的最终用途。 大问题。 境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 门提交调查申请、个人身份证明、调查方案。 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资金、人才等方面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给予扶持。 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 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 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按照批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准的方案进行: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当重新提 护、保存的有关工作。 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 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视听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资料、电子档案等资料复制件及拟携带出境的 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实物、资料清单。 时,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建立、完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 调查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保护 信息进行甄别、整理。 规划,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 有效保护。 遗产依法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 52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 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县级以上人 (五)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展示、展演 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活动; 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 (六)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荐列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录的项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小 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保 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列人非物质文化 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 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责令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 期整改。整改期满,存续状况未明显改善的, 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为本级非物质文化 应当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 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论 定保护单位。 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门应当将拟列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代表性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非物质文化 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示,听取 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 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的 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 书面同意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 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 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 主管部门备案。 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五条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 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原因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县 活动,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传承补助;参加和 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本级非物质文 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义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一)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文化 部门应当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表现形式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 保护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该项目 养传承人; 相对完整的资料,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 (三)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并履行下列 (四)根据认定其传承资格的文化主管部 职责: 门的要求报告传承、传播情况;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每年向 (五)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确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二)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并登记、整理、建档; 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 (三)培养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 表性传承人档案。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等客 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016年第4号(总第260号) 53 报纸、刊物、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 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 务情节严重,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商 取禁止或者限制开采、捕猎、采集等措施,保护 业开发过程中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化、失去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 原真性,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 和植物等自然资源。 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核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 布,并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中心、传习所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 者数据中心等场馆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集中且保存比较完整的特 的保护、保存和有关交流活动。 定区域,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建设或者 第十九条 对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 资助专题博物馆和传习所等方式,参与非物质 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项保护规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专项保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 护规划应当听取当地居民意见。 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 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 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 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 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 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予 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助。 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 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 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品和文化服务,参与贸易、旅游等活动。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展 (一)违法批准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 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 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非物质文 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 第二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 人的; 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三)不依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 项目保护规划,或者不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 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 (四)其他玩忽职守、询私舞擎、滥用职权 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或者 的行为。 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 究,培养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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