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1月16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传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民 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 .1: 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下列 自治县境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 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 所等: (一)民间故事、民谣、谚语、诗歌、神话、谜语等 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和杂技: (三)农耕、商贸、饮食、婚嫁、丧葬等特有民俗; (四)布依族“六月六’、苗族“四月八’等民族民 间传统节庆; (五)传统民族民间信仰的表现形式及其所蕴含的文 化观念; (六)民族服饰,纺织、刺绣、蜡染以及乐器、蜡 画、糖画等传统工艺的制作技艺: (七)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等建筑物、构 筑物的建造技术; (八)布依族、苗族及其他民族的民间医药; (九)具有代表性的传统体育与竞技活动: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第四条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 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管理、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 规;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 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和 建立档案、数据库;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五)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 (六)对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县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民族事务、宗 教、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档案、教育和科 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文化主管部门 :3: 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 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下 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挖掘、整理、研究、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濑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 人和保护责任单位依法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办的民族民俗博物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 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 示; ·4· (七)支持自治县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 活动; (八)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 (九)奖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 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风俗 习惯。 鼓励和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 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分级管理。定期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 记、记录;对纳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 目,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对新纳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及时公告。 第十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治 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在 专家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抢救性保护,尽量保持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项目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抢救性保护工作。 抢救性保护措施包括: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 进行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实物、资料并要善保存: (三)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涉及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 志说明,封存或者隔离保护有塌、毁损危险的相关建 筑物、构筑物,并及时修、加固; (四)其他应当采取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项自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划入保护范围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征求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或者原项目认定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珍贵的传 统技艺、工艺流程、制作材料等需要保密的,可以实行 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指定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5-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5-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5-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5-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5:3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