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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滥用职权、私舞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易市场出售。 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施行。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录 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章商贸计量 第五章计量检定、认证和确认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 关规定和本条例。 — 282 — 行政区域内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验制度,验明企业名 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称、地址及产品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 编号及其他标识,不得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列人《中 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器具。 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计 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第二章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理型式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销 第五条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 售下列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 单位的名称、符号的使用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 第六条进口商品、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仍 合格的; 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经省级以 (三)无合格印、证,无《制造计量器具许 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证》标志及编号,无产品标准代号,无生产 厂名、地址的。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管理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借用《制造计量 第七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 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禁止伪造、冒用生 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产厂名、地址。 第八条从事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修理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零配件。 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修 第十三条安装、出租的计量器具,依法应 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修 当实行强制检定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 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出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租 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涉及公共利益和他 用或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 人利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器具许可证》。 (一)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记,超过检 第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 定周期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人,应当按照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种类、测量范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失去应有准确 围、准确度等级进行制造、修理。 度的计量器具; 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营业执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 (四)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变更手续。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办理 (五)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 完毕。 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种类、测量范围、准确 第四章商贸计量 度等级和制造、修理场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 当重新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 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 第十条 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营 准确。 — 283 — 式的规定结算。 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便于公众 复验使用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配备示值清晰、准确 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积计量的监督检查。 经营者经销商品按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 从事房产面积测量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 提供的服务量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 偏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 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的,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按照规定应当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 第五章计量检定、认证和确认 第十七条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实 第二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 施重点监督管理。 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应当在 规定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 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 申请周期检定。 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 属于非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商品不得出售。其净含量标注方法和计量偏差必 可依法自主管理。 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反映强烈未列人强制检定管理目录的计量 第十八条现场计量交易的商品,应当明示 器具,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 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示值。对方有异议时, 检查。 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 第二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 第十九条用于水、电、燃气、热力、燃油 主管部门授权的项目及范围内按照计量检定规程 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 进行检定。涉及被检定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应当 后,方可投人使用。 为其保密。 强制检定由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供 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后,应当在 应方提出申请,由法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 二十日内完成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确实需要延 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强制 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限期使用,并由供应方 长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计 按规定期限更换。 第二十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 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 计费装置、里程计价表等各类计费计量器具,必 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记。 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强制检定由法 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由计量检定机构 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记。 授权的检定机构承担。 计量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当由检 第二十一条贸易计量数据经双方确认后为 有效结算数据。对计量数据有异议的,供需双方 印章。 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检定。 第二十二条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实际建筑面 检定合格印证。 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业、 — 284 - 第六章计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计量监督实行经常监督和重 点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 标准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系密切的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核制度。 境监测等计量器具实施重点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 第三十四条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 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计量 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 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公正、文明、廉洁执 任务。 法。为被检查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 第三十五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计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授权证书。 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计量检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 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督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本省内设置的计量中介服务 (二)进人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放地检查、按规定抽取样品;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 (二)具有经考核合格的、足够数量的专业 票据、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件等 技术人员: 资料; (三)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施和 (四)使用检测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 工作场所; 材料;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 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 计量认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新增加 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依法予以查封或者 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扣押; 第三十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机构应当按照认证的项目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 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的数据负责。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需 移证据。 要对本单位计量检测体系或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评定的,可向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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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6-03-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6-03-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6-03-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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