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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2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 第一章 总则 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 行情况的报告 改革开放。 第四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 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章询问和质询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公开。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级人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 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 (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 织评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人民代 际,制定本办法。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 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 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职权。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 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督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 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 法规的规定。 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 271 - 报告,开展评议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联组会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和全体会议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可以对该项工作提出意见。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 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问题;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并交报告机关研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 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再次 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 听取报告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议题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 第五条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 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 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 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 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 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专门 形式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审议意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 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以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 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情况, 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 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对人大代表、常务 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 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反映 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 强烈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有关国 第六条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 家机关进行专题汇报和说明,可以采取听证、 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 论证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法,查清事实, 建议,适当调整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 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纠正。 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通知报告机关。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 第七条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告及审议意见,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 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按 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及时向本 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 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开展视察或者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专题调查研究。对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 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 第十四条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 及时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报告机关对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问 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予以 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反映。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 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可 完成情况; 以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了解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国民经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 (三)重大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 — 272 案的审查报告。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存 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 (五)其他需要重点报告的内容。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 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有关专门委员 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 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供经济运行情况 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 的信息资料。 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 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 计划执行情况二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 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 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 执行情况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 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 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 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 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 取本级人民政府计划安排的有关重大建设项目 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视 第二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 察: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 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常务委员 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 第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 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 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和批准。 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 初步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对决算草案总的评价;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 (二)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计划、规划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整方案二十日前,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及 (四)做好预算工作的建议。 说明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在 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同时,应当对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规划调整方案时, 有关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 回答询问。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本级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 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常 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计划、规划调整方 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 273 — 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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