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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省 十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15年省本 级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十四、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对省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转办交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 赢调整方案 理情况的视察报告 十一、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 十五、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 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查《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十六、审议人事事项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2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19 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省行 (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或者涉及人民 (七)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应当经省人 (八)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大事项。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 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 设立、调整和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区域名称 严格依法进行。 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 报告上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式提出,其提出和审议的程序按照《云南省人民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下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 主要内容: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决 (一)基本情况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有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二)法律规定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 (三)决策方案; 定的重大事项;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决策; 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自收到重大事 (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 族团结进步的重大决策; (六)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延期。 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决定后提出。 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 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二)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省级区域发展规 划实施的重要情况;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情况; (四)有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或者政府融资的 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项目; (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民生 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19 的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 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 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事项,纳入年 速后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最近一次 度监督工作计划。 勤主任会议讨论,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 第十三条有关机关应当执行省人大常委 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 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或 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者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必要时,省人大 同第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省人大 常委会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 执行情况。 有关机关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有关机关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 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或者不报告的,省人 事项决议、决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 委会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人大常委会可 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 以采取询问、质询等监督措施。 议同意后,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省 盲关机关在建议自行改正的期限内仍不报 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 不自行撤销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报 或者后果严重,并属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依 依法予以撤销。 法提出撤职案。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 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 行。 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赋予地方人大 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 订的必要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19 的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 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 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事项,纳入年 速后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最近一次 度监督工作计划。 勤主任会议讨论,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 第十三条有关机关应当执行省人大常委 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 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或 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者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必要时,省人大 同第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省人大 常委会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 执行情况。 有关机关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有关机关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 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或者不报告的,省人 事项决议、决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 委会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人大常委会可 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 以采取询问、质询等监督措施。 议同意后,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省 盲关机关在建议自行改正的期限内仍不报 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 不自行撤销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报 或者后果严重,并属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依 依法予以撤销。 法提出撤职案。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 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 行。 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赋予地方人大 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 订的必要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19 的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 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 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事项,纳入年 速后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最近一次 度监督工作计划。 勤主任会议讨论,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 第十三条有关机关应当执行省人大常委 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 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或 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者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必要时,省人大 同第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省人大 常委会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 执行情况。 有关机关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有关机关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 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或者不报告的,省人 事项决议、决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 委会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人大常委会可 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 以采取询问、质询等监督措施。 议同意后,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省 盲关机关在建议自行改正的期限内仍不报 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 不自行撤销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报 或者后果严重,并属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依 依法予以撤销。 法提出撤职案。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 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 行。 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赋予地方人大 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 订的必要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19 的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 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 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事项,纳入年 速后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
法律法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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