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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公布自2015年10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 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 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 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五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 -3- 949 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 水平。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 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 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 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 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 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 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 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 人: -4-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 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 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 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 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 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 人办理登记; (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 使用电梯钥匙; (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 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 福 援电话;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 行期间在岗; 051 (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 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 行为的,及时制止;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 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 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 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 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内日(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变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 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 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 使用; (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 估工作; (十三)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 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 -61 052 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 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条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 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四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 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 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 料。 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 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 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 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7—053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 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 列义务: (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电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 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三)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 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七)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 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倡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 跟踪、提供服务 在本省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 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制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 8- 054 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 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 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工验收后, 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 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 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 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十五条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 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 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 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 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三)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 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 止意外发生; (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二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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