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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 15 号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5 施行。 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 2015年5月28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 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 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 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 第三章 村镇建设 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 第七章 附则 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持乡土特色, 第一章总则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 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 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 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 ·56·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 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镇公共服务水平。 资源。 第九条鼓励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选用适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 宜村镇建设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 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 境的新型建筑技术和材料,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筑产业 市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化部品部件及技术。 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村镇规划 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对国有建设用地 上村镇建设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 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程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村规划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或者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 乡规划编制。 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可以分片区配置专门人员,进行村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 镇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村镇规 第十一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 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 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村镇规 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 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集体建设 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 用地上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与 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 服务。 上报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 主城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 好村规划实施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农 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 村居民参与村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持村容村 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 貌整洁,推进人居环境改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 主城区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技 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 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 建设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 设、管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镇基础 人民政府审定。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环 第十二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 ·57·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 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审议。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 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进行 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 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 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 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相关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村 的规划管理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 的,调整后的城镇或者乡村建设用地,应当制定镇详细 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规划编 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制计划,其中主城区内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 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编制计划。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已经编 根据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需要进行用地规 制村规划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违反村规划。 划布局的,应当制定村用地布局规划;需要进行人居环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市名镇名 境整治的,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对有现实建设需求的, 村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并挂牌予以保护的 应当针对建设需求制定乡村建设规划。 传统民居,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 第十四条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 府制定。 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户口证明文件、原宅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 基地登记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 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报所在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 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 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上报审批前,应 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 地面积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 有关编制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行政部门的意见。农村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 居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 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手续。 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危险性评估等内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 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8·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 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国有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 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城乡 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 方可动工建设。 见、土地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 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 将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区县(自治 (镇)人民政府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 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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