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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务川亿佬族苗族自治县 农村消防条例 务川白治县人大常委会 务川佗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 条例 (2015年2月6日务川亿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职责与监管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 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是指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 府管辖的区域。 第三条农村消防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 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 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 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纳入消防规划; 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 筹集农村消防资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 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火火救援工作的义 务,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 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农村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点、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 ·2: 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 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 据消防需要另行确定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 拆除、占用消防器材、设施,遮挡、损坏防火标志;不 得擅自搭建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 (构)筑物。 第八条集镇、村寨、农村道路规划及建设和村民 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在集镇改造或建设中,应当将消防点、 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集镇 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村寨内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 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渠道、水井、池塘等大然水源作 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立消防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 醒目标志;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九条村镇的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农村防 火规范》要求。 农村木质结构、房屋密集村寨,有条件的应当开辟 防火线,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当控制在民房 30栋以内,各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2米。 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当沼坡纵向开辟防 火线。开辟防火线确有困难的村寨,可以按照民房10栋 ·3· 以内修建高出建筑物1来以上的防火墙。 提倡和推产使用防火建筑材料,引导农村实施木板 房改造,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 第十条集镇或30栋以上集中木质结构房屋的,应 当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点,配备消防水带、 水枪、水泵和火钩、火钗、板斧、梯子、绳子等必要的 灭火、破拆工具。 第十一条村民储备生活所用的柴草、饲草,应当 在户外安全区域存放。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远离房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 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堆放地等区域。 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施 标识化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 疏散号导员,升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畅通:;在醒目处向公众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 火灾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充许带入、存放、使 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商场、 网吧、酒吧、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消防设施。 ·4· 第十四条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景区(点)的开发、 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 术标准。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 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不乱堆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公共 通道;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惠; (五)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健康的成年公民应当参与 扑救初起火灾; (六)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凡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 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惠,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 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职责与监管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 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5: (一)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农村消防工 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实施蓝督; (三)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工作: (四)指导乡镇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 队进行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 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一)住建部门负责农村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 (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消防引用水的建设管理: (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农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四)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五)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人安全教育内容; (六)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 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加强 用电管理,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用电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 理,配备消防工作人员,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6·
法律法规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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