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 (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满足公民多样化的健身需求,增强公 民体质,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 身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及其管理。 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和科 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 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并 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指导开 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检查、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依法 对与全民健身有关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文 化执法机构开展相关体育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活动。 ·117- 传,举办全民广泛参与的健身活动。 每年七月十六日开展群众性横渡长江活动,所在周为全民游泳健身周。 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 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九条鼓励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订健身 计划,提供场地、器材等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 健身活动;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编制全市中小学生体育健身计 划,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测定工作,每年评估并公布一次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根据学生体质状况,采取措施提高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 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足体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操、眼保健操 和校园足球、乒乓球等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 时,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或者变相阻止学生课间到校园内教室外活动;每学年至少举 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中小学校应当在寒、暑假期间组织开展适合学生身体特点的健身活动;根据自身 特点组织开展特色体育项目训练,形成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市体 育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本市在中小学校推广开设游泳课程。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体育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身体特点,开展幼儿健身活动。 督导的重要内容。 的骨干队伍,并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指导下,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健身活动。 118. 整,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市、区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体育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制订年度实施 计划。 第十六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 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划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在公园、江滩、河滩、湿 地、生态隔离带等地,建设健身绿道、健身路径、健身广场、游泳池和球类运动场等 公共体育设施,实现绿地与体育用地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场馆建设优先纳入体育设施空间布局年度 实施计划,在江、河、湖等符合条件的水域设置季节性的天然游泳场。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划 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保证住宅区居民健身的基本需要;已建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 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 体质测定。 提倡市民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自身体质状况。 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向公民宣传科学健身 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社 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对其举办的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动或者体育竞赛 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十一条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 优惠。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使用水、电、气、热的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经营游泳、潜水、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健身项目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所在区体育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 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寒、暑假期间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学生免费开 放体育场地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对管理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市、区人民政府的资助但不开放其所属体育设 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回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 设体育设施的,由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体育、教育、规划、 学校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寒、暑假期间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学生免费开 放体育场地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对管理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市、区人民政府的资助但不开放其所属体育设 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回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 设体育设施的,由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体育、教育、规划、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2015-04-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2015-04-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2015-04-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2015-04-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5:3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