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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2014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内相关开发、 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生态环保、宜居宜业、科学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坚持高起 点规划和建设,立足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联动发展,逐步 建设成为以现代产业为基础的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国际 化新城区。 第四条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内的开 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004 在保持慈溪市行政区划不变、司法管辖不变、汇总统计口 径不变的前提下,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行使宁波市人民 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行政管理 权限。 新区管委会所属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新区的经济 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五条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新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与慈 溪市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按照慈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 施管理;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自; (五)负责新区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方 面工作; (六)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新区的分支机构或 者派出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及供水、供电、 供热、供气、通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七)承办宁波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宁波市人民 4 005 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实施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慈溪市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慈溪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 置的派出机构,以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的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 原则,与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第八条新区和慈溪市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 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加强产业、城市统筹发展和 重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统计报送权限,按照 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报送其组织实施统 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006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 业和居民、带动新区城市发展要求,推进城市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产业 发展和城市开发中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 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新区的规划及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新区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 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慈溪市房屋征 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四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的规定,明确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设立 6 007 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 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新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 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 件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 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新区管委会应当培育或者引进国内外科研院 所、科技园、创业园等创新载体,引进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 资等资本,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建立与产业紧 密结合的高端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八条新区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让收入按 照宁波市财政分配体制有关规定由宁波市级财政返还新区;新 区与慈溪市财政分成比例,由新区管委会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协 商确定。 第十九条新区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建 立新型的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体制。 第二十条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 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创新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第二十一条新区应当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办理或者联 008 合办理、集中办理,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第二十二条‧新区应当按照宁波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智慧 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现代信 息技术为依托,建设国际先进水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推进数 字技术在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领域的 应用。 第二十三条新区应当建设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 有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章社会治理 第二十四条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民主、多 元参与的公共事务治理机制,促进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组 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 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新区可以在户籍、农村住房、创业、就业、 购买公共服务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十六条·新区管委会应当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 完善城市生活服务功能,提供优质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 等公共服务。 80 009 第二十七条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 序发展,逐步建立与新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 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第二十八条新区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 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的 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新区管委会应当全面梳理和分解行政管理职 能机构承担的职能,将其承担的事务性、服务性等职能依法转 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新区应当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才登记服 务和保护制度以及考核评估制度,引导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组 织专业化发展。 新区管委会应当通过补助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加大资 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社会工作者力度的方式,支 持社会组织的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新区管理范围为:东至水云浦江,南至慈溪市 庵东镇行政区域南分界线,西至建塘江和沿建塘江直线延伸段, 北至宁波与嘉兴海域分界线的陆域和海域,包括建塘江以西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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