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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6号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 行。 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 2015年4月8日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第一章总 则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章督导实施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氵 法律责任 的督导。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 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 第一章总则 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 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 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 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 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 导具体实施工作。 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 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 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 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经费列人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常开展。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23·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 任期。 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 第十条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阻挠。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 督导; 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 合督导; 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 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 第十一条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 (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履职或者有其他违法违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纪行为的,应当按程序解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实施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 应当回避: 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的; 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三)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 (四)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督和指导; (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 形的。 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学的回避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 督学的督导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教育督导机构负责 监测; 人决定。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督导的督学存在应当回避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 第十三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市教 职责。 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件。 第九条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 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督导实施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 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 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教育督导包括以下事项: 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办学条 ·2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件改善、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情况; (一)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 (三)处置教育突发事件情况; 区; (四)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 (二)按照一名督学负责三至五所学校的原则指 (五)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 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 使用情况; 督导; (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三)将督学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公布在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责任区内学校的显著位置;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轮换制度。 第十五条对学校的教育督导包括以下事项: 第十九条督学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实施经常性 (一)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督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处理。 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 (二)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学籍管理、学校的安全 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教育督导机构可以 (三)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 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就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使用和管理情况,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所有事 (四)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 项实施综合督导。 情况;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对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基础教育、高等教 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 育和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分类督导,具体 合督导。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 第二干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订专项督导、综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 合督导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 使下列职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工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教育督导有关的人 作计划: 事档案、学生学籍等文件、资料; (一)督学提交的经常性督导报告反映有关学校存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 在突出、普遍问题的; 出说明; (二)在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中发现重大突出问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题的;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 (三)学生及家长反映教育工作中存在普遍性 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问题的;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教育督导机构按照 (四)在对一个被督导单位开展专项督导或者综合 国家规定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履行下列 督导过程中,发现其他被督导单位问题的。 职责: 突发事件情况下,根据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命 ·2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 令,应当立即启动对被督导单位的专项督导或者综合 见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督导。 第二十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 第二十二条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 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反 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 馈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 上督学组成。 导意见书。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有关职能部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 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 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应当事 第二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 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行整改,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 督导通知应当载明督导小组的基本情况、督导事 教育督导机构。 项等内容。教育督导机构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 督导通知还应当载明自评要求、自评报告报送时限等 核查。 内容。 第二十九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 第二十四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通知的要 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 求进行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 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 第四章结果运用 考察。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通过网络、报刊 第三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评估 等形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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