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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533—2300309 传 真:0533—2302795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19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27号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 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 263· 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由淄博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溜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2006年5月17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29日 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 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 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 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专利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 :264: 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营造专利促进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评价体系和考核奖励制度,协调处理专 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用于专利 促进、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第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 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提供专利信 息服务,组织专利业务培训。 第七条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 资产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以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的经济活动,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专利检索报告。对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 目承担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专利管理目标,确定专利申 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科学技术成果奖 励、推荐或认定科技创新平台时,应当将拥有专利权的数量和质 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 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265: :第十条宣传、推销专利技术和产品,应当明示专利权有效 的证明文件。 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提供市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提供专利权有 效证明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该广告。 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标识。 第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产品、 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利工作需要建立专利管 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与专利管理工作相适应 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 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 工作档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 利。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 造,不得阻挠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要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 专利主要发明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五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享受国家、省有关技术交 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266: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 原则,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第十七条、未经本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 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应当将 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 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公开的内部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 第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向专利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奖金和报酬。 第十九条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两年内未实施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单位转让专利权 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价出资的,所占注册资本的 比例由合作各方依法约定。其中,专利权作价出资与国有资产合 作的,以及作价出资的专利权为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评估、备 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要求 :267· 对方提供该专利权有效的相关证明以及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声 明: (一)进口产品涉及专利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加工贸易涉及专利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的。 第二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产品涉及新技术和发明创 造的,应当就所涉及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专 利文献。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有关国际条约的 规定,向进口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 第二十三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时,当 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未 能达成协议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 利行为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被 销毁、被转移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 物品和设施。 专利管理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 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五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 行为成立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 :268: 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 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 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或者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驳回请求 人的请求。 第二十六条举办涉及专利的大型展示、展览、推广、交易 等展会活动,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并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接受投诉,并及时移交 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展会举办地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派员进驻展会,展会主办方应 当免费提供办公场地等便利条件。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展会上的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初步认定 参展的产品、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责令被请求 人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被请求人拒不撤离的,由市专利管理部 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开展专 利维权援助工作,确定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公益性维权援助机 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 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鼓励和扶持建立民间专利维权组织,形成专业性和区域性民 间专利维权体系;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专利维权援 助。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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