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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公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電告 第二十一号 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十四次会议通过) : 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 第一章 总 则 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 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 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 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 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 内已建和在电力设施的保护。 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国,及时协 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 3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 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 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 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护工作。 第九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 第五象市工业和信惠化行政部门和 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 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资本行政区域内电力 设慈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 公安机关负资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 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电力企业 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村的案件,并建立健 举报。 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 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 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 直流士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 营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宜传教育工作,根 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廷伸三 据蒂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 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 众护线员。 区域。 第六条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 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 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 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 问布局规划,安持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 辆和机械颊繁穿越地投以及电力线路上的 走摩和电绕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压器平台、杆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他 综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段的警示标志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时,应当与电力空问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撞自 规封电力设施和电力商压走解用地进行控 在电力设施周圃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 制和预日,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 行爆驶作业 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确术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 第七条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 爆硬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 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文健全内部安全管 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 理和贵任造究制度,落实名项人防,物防和 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 技防搭施,设文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 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行运机、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据施消除隐 下列危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患!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 第八炙在电力设炖遗到外力破坏,发 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 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秩序事 - 38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 (二)接自移动戏考损客计摄装置、充电 的物品; (三)摄自在变电站国墙向外延伸三米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 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楚烧秸秆、烧荒, 燃易爆物品: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 植物; 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 (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 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桥梁、码头的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 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 电没施的行为。 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 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向电力线路设慈射击或者地挪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 物体, 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 (二)在案空电力线路导线两创各三百 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 米的区城内施效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 方可进行: 空中漂浮物体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 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三)谨自业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 电力线,通识线广告牌等设施多 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口)利用杆塔、拉线拴系鞋畜、悬挂物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 品、掌附农作钓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错, 过架空电力线路, (五)在杆、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 土、打柱、钻探、开挖或者领创有害化学 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物品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 (六)谨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作业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六)其他可能危客电力媛路保护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 作业戏者活动。 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进行可能危及梁空电力线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 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 空电力接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过路 (二)挖抵渔塘、水池,垂钓; 用于巡视和检修人贸、车辆的通行;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找基础的稳定、 颂剑有客化学物品茂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 39-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 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对电力 可能孕致基础不熬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终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 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 护技: 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 协议后方可施工,所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改变其理设深度· 担,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业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员进行现场指导。 下列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捷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 自埋设其他管道。 的土地; 铺设其他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 (二)涂改、移动、摄坏、技除电力设施建 沟交叉通过,退有交叉通过时,应当按照法律 设的测量标性和标记, 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 路,载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四)其他挠或者危客电力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 的行为。 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視、维 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 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 权人协商搬迁,持殊情况蓄要跨越房屋时, 障、处理事故。 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千扰、碍电力企 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 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 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 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 体长度,必须将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子以制止,要 第二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 求快复原秋、接除妨客、赔偿损失,并向有关 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部门报告。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 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 花,应当与调国已建其他设炖保持符合规定的 对谢欲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 安全距离。确药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戏者采 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敢必要防护据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 定给予其所有人次性补偿。 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 施及补偿等问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券费 或者自热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 铁路、公路.水料、电信、航运、城市道 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路、桥采、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 (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 40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5 一、二、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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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4-11-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4-11-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4-11-2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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