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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页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造路上通行的车朝驾歌人、行人、 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 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的领导,保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满足械乡交通雷求,合理配置造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代化。 划、交道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 叫、选路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单位、个人的资格管理和造路运 “理工作 输站(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维护的 几制;保 监督警理,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 技管理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城市道 路、桥案、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资本行 (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 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法履行 (四)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文明 机构进行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管理,依法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进行检定; (五)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加 盈道路气象条件及路面状况监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和驾 部门和公众提供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报和灾客性天气替报 全违 等信息; ,假好 (六)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工作的监督 管理,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交通事故 冬行驶 医疗教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 有内容; 定,展 (八)新间、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宣传道路交通安 金法律、法规,播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建立公益广告主渠道,加强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建设、规划、交道 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投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道路交通规划、道路 老(场)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管理 协调机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机制;保 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保证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 (二) 手段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三 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 (四 职贵,模范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公正、文明 抗韵进行 执法,自觉党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玉 强道路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驾 部门和 驳人考核发证管理,维护遣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 每信息 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按规定公开各类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傲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管理, 第九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上道路行驶 美疗表 的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致 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 育内: 第十条 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全法 对公众的道路交通安金宣传款育。 第十一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因体以及其他组 第十》 织,应当建立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 训、考核的制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追法行为;建立机动车使用、保 第十 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终参与、 第三章车辆和驾驳人 公安 第十二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营多门 第十三条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我人的 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 禁上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 第二 规定时限办理转移叠记。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叠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 第二 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 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机 第十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 生发市 载货汽车、半挂率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 驳记录仪。交遇替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 常 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 寿安全 仪封装良好、运行正偿、数据完整。 :重型、中型较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共挂车的 第十七条 共能组 教育、培 第十八条 载货汽车、挂车应当按照回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 使用、保 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校车,建立政府扶持、 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管与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 验。 主营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自备或著租用的校车及校车 者车架 驾要人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龄前儿童和学生。 当按照) 第二十条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叠记的有关技术数 办车档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于执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辆管 成者防碍其他车辑、行人通行安全的装置、材料。 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音响器材,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 .重型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政的机动车的消声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 :的行 求, 以及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 响安全驾驶。 记录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车的 饮酒、服用国家皆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醇药品,或者虑有妨碍 原交透室 安金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歌的,不得舒驶 机动车。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 第二十四条 道路和造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 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遗路烫工 后,涉及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 第二 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 系以上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 门进行送 施不符合道路交通畅通要求、严重影响通行效率的,应当及时向当 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提高通行效率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给的,不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根据道路等 找准钧: 级和通行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 为窝交: 确、完好。 管理指 新建、改建、扩建造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 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 第 城市造路的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 建安全 护和管理。 增设、调赖、更新限制性的造路交通信号,应当在5日前向社 学位 会公告。 计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 不得驾装 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雷 要设置、移动、占用、拆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交通规模发展情况,逐步建 设,应当 立、完善交通枢纽。交通枢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 路工 堂理部门的意见。 门参与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筑项目,应当由县 最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配套设 门选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哺的,应当提出 时向当 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 府应当 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道路等 提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通行雷要,可以对道路交通采取 目、准 为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车辆行驶区域等交通 管理措施。 示线以 第三十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满足道路交 验收。 通安全、畅道的要求。 B门维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 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培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 '向社 见。停车场驶工后,涉及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经由公安机关交 第三 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投入使用的停车 里家无 场不得撞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发造 停车场应当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配备必要的 辅助设施。 第三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或君个人投资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 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泊位、停车场可以有偿使用,收费 (一) 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满足道路交通安全、 志,夜间: 畅通的要,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圈内范划停车泊位,并设置交通标 (三 志、标线。 (四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撞自设置、占用城市遗路停车治位。 (五 第三十三条 :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问,公安 志.标线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 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猎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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