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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大公报(总第45号) 法规文本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2014年6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和社会发展需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人 第一章总则 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 第二章网络建设 协调发展。 第三章人 服务管理 市、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保障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 第六章附 则 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 的原则。 第五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第一章总则 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 第一条为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 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 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 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 发展改革、建设、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 伤病员,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 社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 工作。 前医疗急救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红十字会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 及急救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区、 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 农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急救 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 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增强公众的 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 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急救中 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 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精神。 纳入统一管理的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 的,适用本条例。 急救事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 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 业,是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 213- 法规文本 2014年/第3号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向院前急救医疗事业 (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 进行捐赠。 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 (二)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上报工作,并逐步与居(村)民就诊信息、电子健 培训。 康档案对接; (四)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 第二章网络建设 规定; 第八条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 (五)对本院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管理,并 各级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医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疗急救网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 相关义务。 织、指挥、调度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具 设急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 备下列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条件: 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业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 指导和指挥调度。 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人口特点、医院专科等情 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况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第九条急救中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 (四)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的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等方 第十二条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客运 式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 站(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 信息; 商场、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本行政 单位,从事高危险性体育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建筑 区域急救网络医院执行院前医疗急救; 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大型企业,以及村(居)民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完 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群众性救护组 善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 织,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 常运作; 取得相应证书。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 第三章服务管理 急救医学科研及其学术交流; (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 第十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 主管部门的指派,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 为“120”。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设置相 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急救调度人员,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 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 第十条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疗急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 一 214 —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45号) 法规文本 呼救服务。 后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并对伤病员或者现场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 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基 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 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救护车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驾驶 第二十条急救人员救护车应当在接到调 员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等辅 度指令后迅速出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助人员参与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急救中心应当对指挥调度人员、承担院前医 就迅速出车作出具体规范。 疗急救任务的急救专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考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中心或者急 核,并开展定期培训,提高其急救专业技能和应急 救网络医院应当根据情况,按照就近、就急、满足 处置能力。 专业需要、结合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意愿的原 第十六条医疗救护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 则,将伤病员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一条救护车接到急、危、重伤病员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 后,急救中心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发出指令到接诊 作包括: 医疗机构。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接诊医疗机构接到伤病员信息后,应当根据 (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 预先收到的病情相关信息,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各 定等初步救治; 项抢救准备工作。 (三)搬运、护送伤病员; 救护车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 (四)现场心肺复苏; 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进入抢救通道并采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 推。 至少配置一辆救护车;边远山区应当增配救护车。 第二十二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医疗机 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大型救护车和特种救护车。 构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 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 院前医疗急救。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急救活动给予 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更新,保证急救车 协助。 辆车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 救护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 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 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 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伤病员或 具、急救设施,并喷涂统一的标志图案。 者其亲属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急救费用。 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 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 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 医疗急救服务。 用急救车辆。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 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突发事件医疗 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 应急预案,对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进行监督、 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检查、定期考核。 第十九条急救中心应当在接收完呼救信息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院前医疗急 — 215 法规文本 2014年/第3号 救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举 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 报、投诉事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视情形采取措施保障急救车辆通行; 第四章保障 (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定及时处理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伤病员的认定和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 救助; 的原则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加大人、财、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救护车优 物投人,保障和提高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承 先放行并免收过路过桥费的相关规定; 担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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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4-10-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4-10-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4-10-27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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