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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股份合 作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 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 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 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 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股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 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 - 32 - 任。 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 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按劳 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企业章 程。企业章程对出资者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 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自,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五人; (二)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符合公司条件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登记为股份 合作公司。 - 33 - 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足额 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 股份。 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 外。 第十条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六)股份的种类;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转让、继承办法;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二)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办法; - 34 - (十三)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办法: (十五)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 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企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合作公 司字样。 第十三条国有、集体企业依照本条例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 的,改组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产权界定,改组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改组申请报告; - 35 - (二)改组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组的决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清产核资报告; (五)企业章程。 第十五条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向 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件,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章股份与股东 第十六条,企业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采取股份证明书的形式。股份证明书是企业签发的证明 股东所持股份和取得股利的凭证。 第十七条股份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登记成立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所持股份种类、数量及金额; (六)股东认购股份的时间; (七)股份证明书的编号。 股份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第十八条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 36 - 在职职工所持股份为普通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优先股。 第十九条普通股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 先股股东按约定获得股息,企业破产时优先获得清偿,但没有选 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可以与企业协商转为普通股股东或者由企业购 回其股份。 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股份合计超过企业股份 总额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第二十条普通股由在职职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认购。 优先股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 第二十一条,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中的集体所有资产和国 有资产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本企业职工一次性购买或者分期购买; (二)国有资产可以设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有偿使用,交纳 占用费; (三)集体资产可以设为职工共有股份。 第二十二条股东不得退股。 在职职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和 继承,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应当转为优先股。 职工退休的,其股份可以转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购回。由于 其他原因离开企业的,其股份的处理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 37 -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优先股已全 部转为普通股或者已由企业购回后,职工退休时持有的和非本企 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不再转为优先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普通股股东组 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普通股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 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合并、分立、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 行董事召集。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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