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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大公报(总第44号) 法规文本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 第六条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名录由市渔 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 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鼓励、支持开展本市地 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方特色渔业品种的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 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市实施重要渔业水域严格保护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类型、范围由区、县(市) 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 第八条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设置新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当达 第三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 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 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工建设、疏浚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 航道、勘探、建设锚泊地、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 业发展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 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渔 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 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 前款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 第五条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 施,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从事渔业生产 源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负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跨行 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主管 政区域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 部门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 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 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 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渔业 捕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 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 工作。 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保、海事、国土资源、城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 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鼓励单位 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91 法规文本 2014年/第2号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 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 施行。 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 使用权和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 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 第十一条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 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 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 保障。 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 期间和水域范围。 削减新安江水域、富春江水域和钱塘江水域的网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捕杀、伤害国家和省、市 箱养殖规模,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八条在七里泷大坝下游跨县(区、市) 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公益性救护机 行政区域的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 构,对受伤、搁浅、误捕、没收、移交的水生野生动 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物进行救治和暂养。暂养和救护治愈的水生野生 前款规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 动物应当及时放生。 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渔业资源总 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 量及区域分布情况制定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 来水生物种名录。 控制办法。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 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 物种。 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总量内,按照捕捞量低于 第十四条七里泷大坝下游富春江水域、钱 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核定全市捕捞业船网工 塘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 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指标,下达各区、县(市)。 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水域的禁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 渔期、禁渔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 可证,不得超过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捕捞业船 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网工具控制指标,并与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十五条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域特点,可 第二十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年满六十 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垂钓区。在垂钓区进行 五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渔业捕 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捞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 捕标准的规定; 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 用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 饵料; 作业: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一)使用鱼鹰、灯光诱捕的;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 (二)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三)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 捞的; 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 (四)使用密网、滚钩、板臀网、夹网、定置网、 — 92 —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44号) 法规文本 拖网、地拉网、倒笼、沉箱、迷魂阵等渔具捕捞的;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 (五)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富春江水 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增殖放流水 域、钱塘江水域使用虾笼捕捞的; 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建立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 (六)在千岛湖水域使用二层框刺网、三层刺 风险监测、预警和产地准出等制度,推广应用水产 网等渔具捕捞的; 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和保障水产品质量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其他破坏渔业 安全。 资源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 前款所称密网,在千岛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 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 尺寸小于4厘米的渔网,在其他水域是指最小网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渔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禁止 第二十二条本市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 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 种的起捕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 政府批准后公布。 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体群。捕获小 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 于前款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 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应当立即放回水域。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 非法捕杀、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具备下列条件: 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 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 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政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投放的危害性外来 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 水生物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人员作业期间 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不得携带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止使用的渔具。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违法进行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从 没收渔获物和钓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发布潮汛、洪水、水体污染 以下罚款。 等涉及渔业生产作业安全的水文信息。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 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新安江 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大坝、七里泷大坝下游划定禁止进行渔业生产作 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 业的区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 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 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水产养殖等其他行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捕捞 93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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