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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本 2014年/第2号 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 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 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三十六条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 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 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 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 款,不符合条件的渔业捕捞人员从事渔业捕捞作 证的; 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持有人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费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可证持有人不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人员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 行为的。 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 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 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渔业资源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 保护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补偿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 第三章住宅用房补偿 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五章法律责任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 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 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 - 94 —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44号) 法规文本 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暂停期满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征地房 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 屋补偿实施方案未获得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 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 事宜。 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需迁入户口,或者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 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 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公安部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 门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人手续,并 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 及时抄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 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口。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 第八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提 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 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 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 施方案,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 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 第六条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 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 搬迁。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补偿 证,但此前已经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 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 知听证权利的,不作重复告知。 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经市国土资源管 被补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理部门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 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被补偿人的搬迁 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动员工作。 签约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实施步骤等。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 第二章补偿管理 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 实施房屋补偿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实施范围。 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范围公告并 实施范围外的房屋与实施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 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时,应当一并纳人实施范围,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补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人、 偿安置。 分户; 补偿人如需变更实施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需要变更补偿 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人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项目的,应当及时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 办理终止手续。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应当予以 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三十个月。因特 第九条补偿人应当按照规定查明被补偿人 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当 的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 — 95 — 法规文本 2014年/第2号 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 等材料。 源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补偿。补偿前市国土资源 第十条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补偿人对需拆除 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就补偿、安 手续。 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 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 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当自 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 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 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已 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 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关办理公证。 被补偿人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征地房 安置被补偿人的住宅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 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 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第三章住宅用房补偿 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 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 内容。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可以 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 第十一条被补偿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 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 按照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补偿前 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 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补偿人、被补偿人进行房 建住宅进行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补偿人统一建 屋评估。 造的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补 第十二条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 偿人。 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 第十七条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 偿协议的,由补偿人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 其安置面积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所在地农村宅基地 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市 审批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地 在农居点内安置被补偿人的,当地村民委员 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会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后十五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乡规划不 第十三条,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 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者被补偿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 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的,由补偿人以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 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人的 补偿人,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 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 第十四条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 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补偿人家庭 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 的常住户口人数按照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平方米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44号) 法规文本 的,安置面积为四十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至八十 人口: 平方米的,按照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 (二)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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