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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14 第一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济发展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济发展条例 (2014年1月25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发展规划,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 争,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好公共服务。 第一章总则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非公有制经济行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司法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机关等应当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 第五章 附则 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工商业联合会、 第一章总则 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 会等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 第一条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 主管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展,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保护和 鼓励新闻媒体、电信、网络运营机构 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积极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架构、运营模 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 式、产品等。 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非公有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非公 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有制经济活动相关的单位、组织、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章促进与扶持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及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等经济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 结构形式。 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除国 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 家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以自主选1择生 -1-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济发展条例 产经营行业和范围,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 组织设置附加条件。 织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管理模式、品 第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牌等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兴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办、经营企业。 (一)申请办理证照,除法律、法规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 规定实行专项审批许可证的特殊行业以及 织对外开展兼并、重组购买等业务,带动 项目外,不实行前置审批; 产品和服务行业出口。 (二)放宽注册资本条件,支持投资 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 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 育、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 币财产设立公司; 制经济组织提供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注册登记、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 变更、年报、歇业、注销等免收行政事业 股或者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 性收费; 集体企业和公益性事业的生产经营、重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 组、结构调整。 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允许未成年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 人作为投资企业的股东,其股东权可以由 组织以入股方式参与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 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行的增资扩股。 (五)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可以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设立融资 将符合条件的租赁场地和住宅等作为经营 性担保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具 场所; 备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 (六)符合条件的个体经济组织,可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 以到辖区工商部门备案后试营业六个月, 组织加大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更新换 试行营业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登记; 代。开发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 (七)申请从事科技型、开发型项目的 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具备生产条件的,经登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科研 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开展试行生产活 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联合开发 动,待产品投入市场时再办理注册登记; 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八)企业年检制度更改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 制度; 组织创造、培育、发展自有品牌。引导和 (九)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 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名牌产品 对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审批管理。 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济发展条例 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 第二十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外来 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各类展览 人员的子女在居住证所在地就近入托入园、 销售活动,支持创办特色品牌展会。 就读中小学,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军队转业或者退役人员、残疾人员、下岗 发展环境投诉督查机制,受理非公有制经 待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发展非公有制经 济主体的申诉、举报和情况反映,查办和 济,其注册、证照办理和经营场地使用、 处理乱作为、不作为行为,保护非公有制 税费收取、信贷支持等依法给予优惠。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利用荒山、荒地、滩涂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按照科技扶贫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 民政府每年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上缴同级财 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 政的税收总额中提取不低于2%的资金,设 供服务和保障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州、县两 (一)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 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自治州设立的产业发展资 (二)对涉及的收费项目加以标注, 金,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贴息、奖励及 收费标准有上限、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 补助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创业投资资 (三)对新登记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 金或者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所享受的国家、自治州制定的优惠 发展。 政策应当及时给予兑现; 第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四)对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专项审 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 批、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以及国 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审批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使用生产经营用 等,符合条件的,按法定最低时限办理。 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十九条鼓励人才资源向非公有制 当建立各类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引导、 经济领域流动。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 支持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政策咨 人才引进、技术培训、职称评定、科研课 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检 题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平等待遇。 验检测、人才培训、财务指导、法律维 —3—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济发展条例 权、信息化等服务。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推行窗口服务规范化、 (一)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 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为非公有制经济 (二)强行推销、搭售商品,强行规 组织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服务。 定进货、销售渠道,强行指定评估、检测 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公开申办事项 等服务机构的; 的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环节。推行网上 (三)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索贿受贿、 登记、网上申办、网上受理、网上办结、 敲诈勒索的; 网上年报等网络服务。 (四)侵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 第二十五条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组 营用地的; 织强行订购书刊、拉赞助、乱摊派、乱罚 (五)破坏、侵占、平调非公有制经 款、乱收费。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 济组织合法资产的; 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停止收费。 (六)擅自扣缴、吊销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 组织证照的; 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为开展抵押物和出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故意 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服务。 拖延时间或者不予办理的; 办理企业贷款抵押物登记,不得额外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 收取费用。 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对招商引资迁入自治州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 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重点企业,政府相 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为企业跟踪服务。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五章附则 当督促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安全生 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劳动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 保障等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定。 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1 第四章法律责任 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黔东南苗族 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议通过,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 营企业条例》同时废止。 —4-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济发展条例 权、信息化等服务。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推行窗口服务规范化、 (一)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 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为非公有制经济 (二)强行推销、搭售商品,强行规 组织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服务。 定进货、销售渠道,强行指定评估、检测 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公开申办事项 等服务机构的; 的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环节。推行网上 (三)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索贿受贿、 登记、网上申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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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2014-03-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2014-03-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2014-03-1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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