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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7号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 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 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 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工作。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 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 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 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 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 育矫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 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 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 措施。 合的原则。 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区矫正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 -5- 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 作者;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 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 正工作水平。 理;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 第三章矫正执行 正;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 应性帮扶;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适用社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矫正的调查评估。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核实情况,公正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 作出评估结论,及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报 告。 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 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 第十三条对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 护。 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居 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 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并在交付执行前对 其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 办理: 区服刑人员接收手续,指导司法所制定矫正方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 责任和义务。 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 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 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 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 -6-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 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 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 所通过实地查访、通讯核查、电子定位等措施,监 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下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电子定 列义务: 位监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其监管的内容、要求以 (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 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 第二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 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立即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 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有关 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 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 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四)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机关应当组织追捕。 (五)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刑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社区服刑 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 人员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内容通知有关单位和个 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 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协助执行。 矫正方案。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 第二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 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定 院裁定。 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 第二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 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犯 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罪类型、刑罚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第二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 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按照规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根 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 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生活救 助。 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根 第二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 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 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育,实施心理矫治。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 就业。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 人员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实际招用的人 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 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数,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 贴。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 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公开 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 -7- 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 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限届满的, 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 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被决 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投监执行。 正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 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作纳人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工作。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 将社区矫正工作纳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 建设考核内容,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 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 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谋职业、自主创业。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省 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 财政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给予补助。 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化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区矫正经 第四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费。 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书面通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报情况: 需要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 (一)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装备。 (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 (三)被作出审查起诉决定的; 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发挥其整合社区矫正资源、 (四)被作出刑事生效判决的。 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 扶工作捐赠。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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