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 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 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 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 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 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 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 燃气事故的能力。 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 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 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 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 平。 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 第七条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 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 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 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 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 管理工作。 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一 —33— 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 地需求的,应当纳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 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 程序报经审批。 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 准。 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 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 计。 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 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 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 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 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 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施工的规定。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 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 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 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 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 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 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规划。 第十四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 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 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 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 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 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 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 门的意见。 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 第十条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 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 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 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 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 第三章燃气经营和服务 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 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 —34—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 (二)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 续,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 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 经营活动。 法权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 燃气经营者设立燃气气化站、混气站、供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站、燃气车船加气站、天然气压缩母站、释放站、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 液化天然气站等燃气供应场站的,应当具备下列 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条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建立供气用气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 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备案的燃气场站 设施;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并向社 (三)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 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 (四)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 合格; 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四)有完善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 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划和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 经营者的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 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 开展评估。 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 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 施供气; 许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种类: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 (一)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 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 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利; (二)无正当理由,在管网覆盖或者能够覆盖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 区域内拒绝发展用户的; 当将限制供气措施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提 (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价格主管部 前告知用户; 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六)因施工、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对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 用户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 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 务,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暂停供气的时 许经营范围、经营种类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恢复供气前应当通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知用户; 的; (七)在燃气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上设 -35—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巡查,发现安全 第四章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 隐患及时处置;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 第二十二条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 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维护、更新。 第二十条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 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 (一)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钢瓶喷 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 涂权属单位标记或者条形码标识,对进出站钢瓶 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 实行登记管理; 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二)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 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使用的钢瓶充 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 装燃气,不得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 (三)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 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和退还制度;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 第二十一条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 质的企业实施。用户要求燃气经营者进行有偿维 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修服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提供帮 (一)要求驾驶员加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01-1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01-1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01-1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01-1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5:4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