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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 (2013年12月30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制定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做好义务教育均 第一章总则 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 展,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发展和改革、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均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本市实 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施九年义务教育,实现人学机会、办学条件、师资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配置基本均衡,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水平整体提 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 升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优质的义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组织或者委托 务教育。 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 第三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政府负责、 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城乡一体、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第四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市人民政 部门应当对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作出突 府统筹协调,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 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均 第二章入学机会 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均衡配置 办学资源,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 第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 评估考核机制,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 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常 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 住人口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市、 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45- 学校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会 符合条件的来锡人员随行子女在居住地接 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 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 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的服务半径、 向居住地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 服务人口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 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以公办学 校为主接收入学。 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 城市新开发片区、居住小区需要同步设置配 定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建立 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助体系,确保适龄儿童 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辙学。 予以安排。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第三章办学条件 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第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 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 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普通中小学校建 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规 设标准,坚持城乡统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 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 化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学校标准化建 当广泛听取意见。 设水平。 第十五条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 学校应当在划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组织招生, 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接收 照办学规模标准和班级学生数标准,合理控制学 学生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校办学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减少学校班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人学。学校不 级学生数,整体推行小班化教育。 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 学校办学规模标准和班级学生数标准由市 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学条件和编班依据。 实际制定。 学生免费人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第十六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名义收取与人学挂钩的费用。 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选址要求和技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术标准建设学校,保证校舍、场地适应办学规模 据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 和教育教学需要,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 学校校舍应当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准,并符合对洪水、台风、火灾等灾害的防灾避险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 安全要求。 年可以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班),或者在普通学校 第十七条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 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衡配置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优先保障相 第十二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来 对薄弱学校,保证所有学校都达到国家和省相关 锡人员随行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办学标准,保证区域内小学之间、初中之间办学 46- 持教师到相对薄弱学校任教。 条件均衡,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 第二十三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相关质量标准和选材要求。 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师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 第十八条学校校舍建设和设备配置应当 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 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之间、校际之间合理流动,促进区域内师资均衡 的要求。 配置。具体办法由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 有关部门制定。 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改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善办学条件,保证其场所和设施满足残疾儿童、 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完善市、县级市和 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的需要。 区、学校培训体系,开展教师全员培训和骨干培 普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特殊教育资源 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教室,为随班就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生 活、康复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学校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 第二十五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完善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数字化资源的建设、管理体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 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区域共享。 管理规范,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绩 效考核和评价激励机制,保证所有学校提供优质 第四章师资配置 均衡的教育服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 第二十一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 学生数,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编制,并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县级市、区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 依法聘任学校校长。 配足学校学科专任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实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开展校长专业培训,对 际需要。 第二十二条县级市、区机构编制、教育、人 校长工作进行考核,提高校长的办学和管理能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 力。 力量,保证区域内同类学校之间师生比、骨干教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师比例和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均衡,差异状况符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 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依法自主管理。 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教师培养培训、骨干教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建 师配置等应当优先保障相对薄弱学校,鼓励、支 设,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家长委员会 — 47 — 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六章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 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单列,保证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义务教育 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 相关质量标准,完善教育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加 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 强教育质量工作监督,保证所有学校达到国家和 长,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保障。 省规定的教育质量要求。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足额征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从土地出 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 让净收益中足额计提教育资金。 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净收 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 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由市、县级市、区财政 的主要标准。 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全面贯彻 第三十三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育智 标准,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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