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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本 2013年/第4号 杭州市良堵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5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良猪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良渚遗址保护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 管理的相关工作。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 第六条良渚遗址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良渚遗址实 (一)组织良猪遗址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际,制定本条例。 (二)对涉及良渚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良猪遗址的保护、管 意见; 理、研究和利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良渚遗址内的考古工 本条例所称良渚遗址,指本市余杭区境内以 作实施监督; 良渚古城为核心的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 (四)负责良渚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保护单位的良文化遗址。 (五)组织良渚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 第三条良猪遗址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 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 (六)其他与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四条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诠释、 把良猪遗址的保护管理纳人市、区国民经济和社 展示与宣传良猪文化普遍价值,增进公众对良 会发展规划。 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良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 渚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将良猪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良渚遗址的 预算。 研究和利用。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良 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维护当地居民的 渚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 合法权益。 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机制,对良猪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良遗址管理区管理委 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员会(以下简称良诸遗址管委会),作为良渚遗址 第九条良猪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 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良渚 保护制度。良猪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良渚遗址保 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余杭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良渚 良猪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良渚遗址管委会会 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同余杭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文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 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文化等行政管理部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 —178—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42号) 法规文本 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 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文 原审批程序报批。 物安全的作业。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人杭州市城市 重点保护区内已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 总体规划,并与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杭 物、构筑物,由余杭区人民政府依法拆迁。 州市及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重点保护区内土地性质应当依法逐步调整为 第十条良渚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 文物古迹用地。 带和环境控制区根据良猪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划 第十五条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 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 范围外,为保护良渚遗址的安全和历史环境,对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 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分为一、二、三、四、五类, 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其建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一条良渚遗址保护范围是指对良渚遗 (一)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可进行绿化或 址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分 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包括良 (二)二类、三类、四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 渚古城、瑶山、塘山、汇观山、姚家墩、荀山等价值 高度不得超过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应 较高、留存现状较好、分布相对密集、地形地貌相 要求; 对独立的遗址及其周围区域;保护范围内重点保 (三)五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山地区域,坡度在 护区之外的其余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二十五度以上的,不得建设建筑物;坡度在二十五 第十二条良遗址保护范围内因展示需要 度以下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良渚遗址保护总体 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最小干预原则, 规划的要求。 避免对遗址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良渚遗址环境控制区是指良渚遗 在良猪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外,按照遗址保 (一)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 护和环境景观协调的不同要求加以设立的区域。 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 在环境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良渚 地貌现状的活动; 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 第十七条除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 风貌的农业设施; 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良猪遗址保护范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内的水网、山体、土 第十三条在良猪遗址保护范围的一般保护 墩等环境地貌。 区内,除良猪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居外,禁 第十八条良猪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 止建设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项目;已有建筑 带和环境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良渚遗址 物、构筑物对良渚遗址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由余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事先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杭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发掘。 一般保护区内农居的建筑风格、高度,应当符 对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新 合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发现的良渚文化遗址和其他文物古迹,良遗址 因特殊需要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工程建 管委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市文物行 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 政主管部门;经评估与良猪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 许可手续。 良猪文化遗址,应当列入良渚遗址的保护范围,并 第十四条在良猪遗址保护范围的重点保护 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区内,除依法许可建设保护与展示的设施外,不得 第十九条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 179 法规文本 2013年/第4号 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 保护意见。 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良渚遗址管 第二十六条良渚博物院是良渚遗址出土文 委会的意见。 物的收藏单位和良猪遗址普遍价值和内涵的展示 第二十条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良渚遗址 场所。良渚博物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良渚遗 建设控制地带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址出土文物。 和建设,用于缓解良渚遗址内生产、生活压力。 除需特殊保护外,良猪遗址出土文物应当及 第二十一条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良 时向社会公众展示。 遗址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提 第二十七条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开展良渚 出日常监测报告,并定期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 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宣传:组织良 门报告。 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展示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会同余杭 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 区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良猪遗址 保良渚遗址普遍价值和内涵的有效阐释。 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良遗址存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在安全隐患时,良猪遗址管委会应当启动应急预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报告。 定,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良猪遗 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 址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 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立即报告良渚遗址管委会。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 (一)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 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 第二十四条良渚遗址考古发掘应当严格按 地貌现状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 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具有发掘资质的考古专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 (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 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考古专业单位在编制良渚 风貌的农业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良猪遗址管委会 罚款; 的意见。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可以 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对考古专业单位的考古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调查、勘探、发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制作相应 第三十条良渚遗址管委会、余杭区人民政 记录。 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良猪遗址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 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 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 活动。 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良遗址考古工作结束后,考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 古专业单位应当向良渚遗址管委会提交考古调 施行。 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 180 法规文本 2013年/第4号 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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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3-12-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3-12-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3-12-0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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