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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 (2013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制定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古村落保护的投人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 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村落保护,维护古村落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 (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本条例。 (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 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 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 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 督管理。 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园林绿化、工 件: 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 相关工作。 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第七条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 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 (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 划; (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 护项目; 第四条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 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 (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 与的原则。 资源;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村落保护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 — 99 — 化、建设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 工作。 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第八条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 第十一条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 下保护工作: 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古村落保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 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护规划。 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 门、专家、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照古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古 建筑;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 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接。 (四)收集、保护已经塌、散落的古建筑的 第十二条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 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 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三条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县级市(区) 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 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 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向市规划部门申报。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 改;确需修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报批。 第十四条古村落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镇人 淮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申报苏州市古村落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 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规划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 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第十五条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 (三)文物古迹清单; 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规划部门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 应当提出申报建议;市规划部门提出申报建议 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 后,镇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市规划部门会同文 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67- 第二十一条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 第十六条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 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计划, 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房 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 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工作。 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 古村落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 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 后实施。古建筑抢救修应当符合文物、古建筑 有关部门批准。 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 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工作完 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 成后,由规划、文化部门分别组织验收。 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 第二十二条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 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 资金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 走廊不受影响。 当参照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给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 予贷款贴息、奖励,或者按照文物维修和保护专 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 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 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计划,并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计划,按照 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 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资金和古村 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 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 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 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 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 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 第二十四条对非古村落内尚存的零星古 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 建筑,经文化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可 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保护已经塌、散落 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 的古建筑的构件,用于古建筑的修。 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 同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 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一年内制定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 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 范。 护和利用。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村落防火安全保障 — 68 — 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备案。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之一的,由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 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 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 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 (二)擅自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 收益。 建、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 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 临街广告等的; 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三)擅自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 第二十七条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 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房屋色调、体量、高度、 优惠政策,对古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形式等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 古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四)擅自移建零星古建筑的; 第二十八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 (五)破坏古村落的其他行为。 等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 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 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村落保护 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动态监测、年度 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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