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制定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 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 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 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监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 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督促有关部 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 定,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 督的原则。 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应 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安 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 全条件。 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 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产方面的义务。 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组 —37— 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 使用; 设,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 (三)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能力。 (四)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报刊、电视、厂广播、网络等媒体有开展安全生 (五)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 产宣传报道的义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 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 督。 况报告;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安全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 进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 和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等工作;其他负责 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 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 下称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 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二)属于金属治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装卸、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称较大 活动。 危险行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 (三)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 全生产管理制度: 百人以上的。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 度; 以及工会组织代表组成,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从业人员代表参加。 (五)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 生产工作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 度。 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协调有关安全生 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李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 (一)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安全 应当有书面记录。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 (二)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人和有效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 -38— 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 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风险评估,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 人员不少于一名。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生产 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 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两名。生 进行评估。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 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从 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配备专职 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八名;从业人员在五 千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 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于十五名。 第二十一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采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 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委托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温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 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采取防暑 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降温措施,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 准。 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 容和考核要求,建立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 营活动的责任体系。任何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 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 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 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 上岗。 金应当纳人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 专用。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的、离岗六个 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 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使用新工艺、新 有关部门的监督。 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 第二十四条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 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 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存缴的安全 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并按 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所需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安全生产风险 第二十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 抵押金存缴不足的,应当及时补足。 —39—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安全 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再存缴安全生 (五)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产风险抵押金。 (六)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指令。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 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第二十九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 料、新设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淘汰陈旧落 设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 后或者安全保障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 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按照国 施、设备与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不 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
法律法规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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