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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3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制定2013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 第一章总则 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 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 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 定本条例。 人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 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 护。 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 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 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 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 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 通安全运营。 其附属设施等。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 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 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 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 的行政主管部门。 详细规划、建设规划。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 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 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 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 15 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 第十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相关规定。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 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户外广告 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并办理相关许可手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 续。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下、地 报批、实施。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 上空间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 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 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 土地使用权。 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 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 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 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轨道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 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 需要与轨道交通通道、出人口、风亭和冷却塔等 权人协商解决。 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 间。 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批准文件或者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 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前款规定进行明确。 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 轨道交通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 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用地的控制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统筹安排 并符合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以及其他 相关设施的保护规定。 配套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 实行分层登记。 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规 (一)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 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 合管理责任; 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 (二)提出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及管线迁改方 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 案,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三)做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文物保 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 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 — 16 相关设施的恢复; 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 (四)做好控制噪声、扬尘污染等环境保护工 民政府批准。 作。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 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 第二十四条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 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或 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 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 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 物; 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试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 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 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 进行试运营。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 工程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打井取水; 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轨道交通工程正式运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 通建设档案资料。 动。 第二十五条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第三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 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 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 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 锚、拖锚; 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 口; 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 保护区; 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 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 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 物; 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 (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 为特别保护区; 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 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等危险化学物品;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 (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 第二十六条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 — 17-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驾 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 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 其他建设活动。 上岗; 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引导 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 标识,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 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 (五)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 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 (六)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空调等设施 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 正常运转; 影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经轨 (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 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护乘客隐 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 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列车 运行计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核 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管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施 定,并通过报纸、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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