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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13 第一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 (2013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指 对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 第一章总则 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住房和 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建设管理 第五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自治州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园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 第一章总则 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城 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 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 制定本条例。 工作。乡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 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 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城市、镇、乡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 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 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理的投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 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 的程序、权限进行。 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第十条城乡学校、医院、广播电 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视、市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 讯、邮政、公共客运交通、道路、公厕、 第二章城乡规划和建设 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 防、避雷、泊车、休闲广场、体育健身、 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文化娱乐、人防工程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源利用的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城乡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 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 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与主体工程统一设 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 计,统一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 动,应当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 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 理,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 镇区总体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 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 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 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取 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 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 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 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核发建 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本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和报批。 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级规划依法进行分级审 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 批,严格执行制定、报批程序,以及批前 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 公告、审批公示、修改公示等规定。 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划区内,确需设置围墙的,必须报城乡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行政部门批准,应当采用绿篱、花坛、 第十二条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 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进行分界,高 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度在1.8米以下,不得阻断原有通道。 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地上地下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 管网、供电、通讯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布局 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走向,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许可证。 峻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管线竣工线路图。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 第十七条加强对城乡排污、排水的 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 管理,实施雨、污分排,有条件的住宅建 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 筑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城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新型建筑节能 许可证。 材料,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使用风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当 能、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批准后实 乡村建设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鼓 施。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自的规划设 励使用防火材料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改 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 厨、改灶、改电,提高防火能力。 化,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 第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户外 观设计、色彩调配,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 广告,由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 特色。 按照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年限实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 施,不得随意改变。 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 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建设项目管 严格实行工程项目工验收备案制度。 理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 单位、个人申请建设房屋,设计房屋立 当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原审批单位。 面效果图,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 部门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的效果图建设。 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 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 第二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 设附属设施等。确需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 当把城乡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 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城乡规 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3—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新区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 全普查,每年对桥涵进行检测,确保桥涵 设施建设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旧城改 设施安全。 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优 先建设市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厕、 第四章城乡绿化管理 垃圾中转站、广场等市政设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 设置无障碍通道。 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标明标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 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蔡砍伐或 准,不得改造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 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林业行政部门 停车场等市政设施。 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设置的道路标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林业行政部 志、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消防、邮政、 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 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地下管线、环境 补救措施。 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 第二十六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区 接、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 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 不低于25%。 排水、供电走廊、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进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区内的绿化实 行建设。 行区域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 限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采取有 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效保护措施行驶。在城区内行驶的工程车 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辆不能带泥上路,运输建筑沙石、垃圾、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 渣土的,应当实行封闭运输。 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 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 管理单位负责; 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划。因缺损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 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设 由居民自行负责。 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缺或 第二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 者修复,确保安全和交通畅通。 列行为: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 (一)非法占用绿化用地; 门应当对城市桥涵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安 (二)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4-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第三十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建筑施 (四)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 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人产生的 第五章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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