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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 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发展。 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 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 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难、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 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 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 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 事业。 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 的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加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 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教学和优质教 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 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服务水平。 的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第二章学生 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 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八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 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行政部门批准,人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人学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 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 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 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行政部门批准。申请延缓人学、休学的期限不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 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仍需要延缓人学或者休学 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义务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人学。学校不 教育实施工作。 得采取考试、测试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 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 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 绩、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 156 — 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 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 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人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 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 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接收学生 学活动。 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学校 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 学生,并公布接收学生情况;不得跨学区、区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组织招生。 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 第十一条随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 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调 少年,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安排 整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就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 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和管 学校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 理,及时掌握学生就学与流动情况,防止学生 较学。 本省规定,制定具体的学校设置标准。 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 划和标准,合理布局学校,制定学校设置、调整 区适龄儿童、少年人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 方案,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依法划拨建设用地, 学、转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建设、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证学校达到规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适 龄儿童、少年进行教育和管理,不得使其监护的 定的办学标准。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学。 第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 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 少年未人学或者学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 与居民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 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建设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 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 套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按照国家 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人学和锻学学生的复学 工作。 标准适当集中建设学校。 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 第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 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 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 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 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建设和撤并农村 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 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 学校时,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不便或者偏远的 农村保留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学。 学计划等,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 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 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 157 —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 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 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 不得设立实验班。 流失。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行小班化教学。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 政部门应当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对农村 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 学校的办学条件。 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和区域内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育教学设施设备、课程、人才等资源共享,提高 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 资源使用效益。 校的性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法 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 律、法规规定。 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 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加强校园安全技术防 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范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为学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 权益。 活、康复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 门前的路段设置限速标志、交通信号等安全设 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偏远的适龄儿 施。在特定时段做好交通疏导。 童、少年人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 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 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必 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 要的管理人员,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 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惠,预防 健康。 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对校园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学校应当按照规 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暴 或者专兼职保健教师。 发、流行时,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 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 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 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摊派 要求。 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 对学校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及教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 育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 演出、庆典等活动。 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校长任 —158— 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职资格标准体系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 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和普通学校从事特 长的培训,提高校长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 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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