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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讨论、决定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 (六)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搞好劳动 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 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 者女职工委员的意见; 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前解除职 (七)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职工的 工劳动合同,处分职工不适当的,应当提出 劳动关系; 意见; (八)开展工会活动需要占用劳动时间 (六)参与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 的,应当事先征得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 处理; 人的同意。 (七)督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为职工缴 第十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应 纳社会保障费; 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会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造条 (一)代表职工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 件,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等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建立平等 活动; 协商和调解制度; (九)制止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扣留 (二)代表职工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 职工的证件、克扣职工工资或者对职工搜 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身、悔辱、拘禁、殴打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卫生、保险福利等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指导 的行为。 和帮助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合同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 的履行; 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予以处罚。 督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改善职工生产、生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 活条件; 日起施行。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 作,并直接负责云岩、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物 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413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原有物业实施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会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的监督管理工作。 召开。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村)民委 理。 员会派人参加。 根据业主意愿,原有物业可以由业主 第八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 自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人管理,或者采取 的投票权,在省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按照 其他形式进行管理,经超过70%的业主同 下列规定享有: 意,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一)住宅房屋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一 第五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票投票权; 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 (二)非住宅房屋按所有权标明的建筑 区建设等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一票投票权,每 在省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 增加100平方米增加一票投票权; 作出具体规定前,物业管理的区域的划分 (三)未售商品房屋的投票权,住宅房 依据下列条件: 屋按一套房屋享有一票投票权,非住宅房 (一)物业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建设配 屋以权属登记部门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 套、相对独立; 平方米有一票投票权。 (二)业主共用电梯、供热、二次供水等 第九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 设施设备; 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住宅物业不低于3万平方米;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与社区治理、居民自治区域相适 (二)有授权委托书。 应。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可以由5至15 原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可以根据 人组成,具体人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的大小确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前期物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 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5日 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内,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规定的资料,同时 业主可以给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 将上述资料副本和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交物 任必要的报酬,具体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0日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管的专项物 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业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在业主委员会 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成立后及时移交,并监督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 (二)物业服务合同。 止前7日内,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 第七条新建物业,有超过50%业主 业应当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下列 提议或者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由物业所 问题: 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大 (一)维修项目的确定、验收及资金使 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用; 14.2013/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欠缴及处理; 积和用途。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专 收益和分配; 项物业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 (四)物业管理发生的其他问题。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举行联席会议,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 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 居(村)民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 (一)业主购房按规定比例缴纳不计人 人参加。 住宅销售的资金; 第十三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商品房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 开发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总图和单体方 (三)业主依照业主公约缴纳的资金。 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物业室内维修,由拥有物业所有权的 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应当便于物业管 业主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由共用 理。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不低于建设 的业主负责。 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3%o配置。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预售、销 公开,与物业服务种类、质量、内容相符。 售过程中,不得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广告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 宣传的内容。 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将前期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和结果告知买受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人。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 管部门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示范 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业主 文本: 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者用 (一)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 于担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出租或者 同; 改变用途。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 (三)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由业主委员会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 (四)授权委托书; 理业主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产权监理部门 (五)其他相关的文本。 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登记时,应当在房屋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 所有权证上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 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415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欠缴及处理; 积和用途。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专 收益和分配; 项物业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 (四)物业管理发生的其他问题。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举行联席会议,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 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 居(村)民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 (一)业主购房按规定比例缴纳不计人 人参加。 住宅销售的资金; 第十三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商品房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 开发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总图和单体方 (三)业主依照业主公约缴纳的资金。 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物业室内维修,由拥有物业所有权的 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应当便于物业管 业主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由共用 理。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不低于建设 的业主负责。 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3%o配置。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预售、销 公开,与物业服务种类、质量、内容相符。 售过程中,不得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广告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 宣传的内容。 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将前期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和结果告知买受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人。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 管部门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示范 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业主 文本: 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者用 (一)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 于担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出租或者 同; 改变用途。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 (三)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由业主委员会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 (四)授权委托书; 理业主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产权监理部门 (五)其他相关的文本。 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登记时,应当在房屋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 所有权证上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 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415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欠缴及处理; 积和用途。 (三)物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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