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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公布自2013年3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 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 本办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 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 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 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 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 一3— 085 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 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 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向社会 普及循环经济相关知识,引导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循环经济 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循环经 济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 术指导和服务作用。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 理消费,尽可能使用和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和再生产品,减少 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 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086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全省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循 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 上一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 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健全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 进行考核,并将其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 的内容。 第十条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并组 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 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 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政策、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 全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保 一5- 087 工作,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循环经 济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先 进的计量管理体系。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并公布本省高 消耗、高排放的重点行业和产品的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消耗、综合 利用和废物产生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定期公布本地区循环经济统 计指标,及时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管理部 门,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技术的政策和技术导向目录,支持循环经 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 力。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 济的要求统筹国土资源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生活垃 圾、建筑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倾倒、中转、运输、消纳点体系建 设。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农业循环经济 发展规划,鼓励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循环经济技术及对农 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推动农业面源污染减量,促进农业循环 6- 088 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在基础教育、高等教 育和职业教育中开展循环经济教育。 第十九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 强制回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情况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促进减量化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 减少废物排放,限制高消耗、高排放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淘汰落 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产业技术升级。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 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的技术、 工艺、设备和材料。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淘汰名录的设备、技术、工艺、 材料和产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等相关手 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管理制 度,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从生产源头上减少能源资源消耗量, -7- 3089 实现减量化。 企业应当依法填报循环经济统计报表,如实反映资源消耗、 节约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企业应当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原料、能源、水 资源消耗统计和状况分析制度,节约资源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消耗、高排放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 产品实行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管理。超过限额标准的,必须 削减产量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 产审核。 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 高能耗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五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 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采用无毒、无害、易降 解、易拆解、易回收利用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国家的 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 资源性产品。对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逐步实行阶梯式价格 等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阶梯式价格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 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8- 090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维 护和管理,对仍可使用的城市公共设施,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 不得决定拆除。 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 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装的材 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防 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鼓励行业加强自律,按照前款的要求制定行业产品包装规 范,减少包装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九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 提示、房费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 性卫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费品。 鼓励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行业加强自律,按照前款要 求制定行业规范。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 料购物袋。 第四章促进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 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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