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口 第124号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 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白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 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书面劳动合同。 -5-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 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 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 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 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 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 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 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 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 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 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 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 的方式公示。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 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 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 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 系的政策、措施。 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 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 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 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 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 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 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 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 督。 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 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 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9-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 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 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 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 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白的义务。 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 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通知劳动者终正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 用人单位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 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 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 度。 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 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 (一)实际劳动报酬利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 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 劳动合同。 行的内容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 同。 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 (三)没有规章制度利集体合同,或者规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 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 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 定。 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丁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 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 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 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 贴、岗位津贴。 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 省规定的标准。 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 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 合同。 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 的书面同意。 -71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 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 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 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 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 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 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 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 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 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 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 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 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 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 合同。 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 以中止: 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白 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 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 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 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 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
法律法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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