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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第 36号 《重庆市禁毒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重庆市禁毒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第一章总则 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 第三章毒品管制 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并将禁毒经费列人本级 第四章戒毒措施 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禁毒 第六章附 则 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 康复等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 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 (一)制定本地区的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 度计划;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协调解决本地区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 (三)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四)检查、指导和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 (五)组织调查、评估本地区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 展变化趋势;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禁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举的方针。 禁毒职责。 1.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 日1, 与的工作机制。 查缉、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 ·7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以及对社区戒毒、社区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 康复提供指导,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日 应当将禁毒知识纳人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 常工作。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站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戒毒康复 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 场所管理、依法向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对社区 第十五条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 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 及从事网络、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 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理、交通、海关、民政、农业、林业、教育、文化厂电、人力 和禁毒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开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 展禁毒相关工作。 务场所应当在本场所的显要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牌, 第八条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 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建 培训,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 立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场所内发生。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 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 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 第十条鼓励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禁毒宣传 射毒品行为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帮助其 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戒毒。 应当对志愿人员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指导、培训,并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 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各级公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查毒品的需要,可以 安机关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 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 报人。 港口和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 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铁路、民用 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 航空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禁毒工作需要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似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 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教育纳人公民法制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 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等内容,组织开展多 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 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 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毒品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 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 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 物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 第二十条禁止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 纳人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栗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 制品。 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戒除毒瘾 第二十一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 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神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 ·73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和落实内部管理制 服务场所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内 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人非 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 法渠道。 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 第二十二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之间因 进行查处。 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可以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毒品 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 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品。 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租赁汽车的管理,发 根据前款规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 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 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应当在交付易制毒化学品之后三 公安机关报告。 日内将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 受让、受赠、借人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 第四章戒毒措施 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 第二十八条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 类复方制剂,应当对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 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 份证明等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 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查处的吸毒人员应当 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行吸毒成瘾认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依法销毁有效期届满的 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 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销毁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因技术原因不能对吸毒成瘾进行认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 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公安 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 关的委托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后七十二小时内 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 行,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 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 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 因进行吸毒成瘾认定需要提取人体生物检测样 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邮寄和快递的物品内夹带毒品 的,提取的时间、程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寄件人交寄的平常 第三十条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邮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完整填 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戒毒医疗机 写寄递详情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留存验视记录 接受戒毒治疗。 和寄递详情单不少于六个月。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 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 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将 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加强货 愿戒毒协议、戒毒人员身份信息等向公安机关备案。 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货物托运、 自愿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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