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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六十五号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 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目录 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 第一章总则 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用电人权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纳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 第三章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 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 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一章总则 做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 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 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 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电 管。 人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 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用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及其相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 - 234 — 定,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 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 和不定期检查。 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 第十三条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 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 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 理用电、节约用电。 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第六条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应当遵循平等自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 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人安全 和履行义务。 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供用电设 供电企业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用电的行为,有权向有 关部门举报。 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的检查 证件。进人居民室内检查的,应当经居民同意。 用电安全检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 第二章用电人权益保护 当保密。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用电人出 力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 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确认有危 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 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或者违法用电行 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 为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合同约定 第九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用电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 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电力行政 (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 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部 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 复供电的决定。用电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 (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 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 (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 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 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 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行政管理、价格主 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电话。 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供电故 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 第十七条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 因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电人作出解 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闻停电。 释。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电人申请, 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依法为用电人办理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 第十八条用电人对其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 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和表计接线等业务。 享有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 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 第十九条用电人建设用电设施,有权选择 235 行规划控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选用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的设备或者材料。供电企业对用电人受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按照 电工程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咨 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确保安全、节 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参与的原则,适时建设 询。 和改造供电设施。 第二十条用电人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建成 第二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 投入运行后,有权选择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 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 托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管 理。 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子一次性补 第二十一条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可靠性有 偿。 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多路 第二十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 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 程规划许可证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 施。供电企业应当为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可靠性 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提供符合条件的电源接人 法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予以公告和设立标志。 点。 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物、新 重要用电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 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需要砍伐或者拆除 关规定确定。 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及构 第二十二条在用电人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 筑物,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程和技术规范,需 人员,应当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 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 装、承修、承试供用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取得 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用电人享有持续用电、明白消 第二十八条 33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 确需跨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 秩序的义务。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 保跨越安全距离。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 第二十四条 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 列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 市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一)侵占已依法征用的电网建设用地; 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 (二)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撞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 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志; 发展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 (三)破坏、封堵电网建设施工道路或者进 证,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供电企 出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 业的意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 网络等; 准机关批准。 (四)破坏在建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 (五)其他非法阻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网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 第三十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线路 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城乡规 保护区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地点设 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对电力 置安全警示标志: 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 236 - 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排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活动频繁地 区; 除障碍;拒不排除的,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 予补偿。 地段;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外,因不可抗力、自然灾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害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杆植物倾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拆除或 倒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 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 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 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 列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补办相关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手续。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第三十四条铁路、公路、水利、通信、航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 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 区域内放风筝; 程设施建设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拆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迁、改造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拆迁、改 (五)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 造及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电力建设标准与电力设 (六)利用杆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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