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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2年第6号(总第213期) 一、根据有的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三次审 三、根据有的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三次审 议稿第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议稿第三条中的“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修改 “根据本地区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修改为应当根 为“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将该条中的“多渠 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并删除该条中“严格规 道扩大就业”修改为“扩大就业渠道”;删除草案三 范收费行为”的表述。 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中“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 失业”,以及第三十一条中“对学生的就业创业进 十六条列举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 行指导”的表述。 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和顺序进行了调整。 业服务禁止事项当中,第三项限制特定求职者竞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草案表决 聘的规定与第二项有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 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议删除该条第三项。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 2012年9月27日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提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粮食 国家或者省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利用财政专项资 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 1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利用的活动。 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造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 第四条省、市和农业综合开发县(含县级 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 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 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 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 目。 合开发规划,并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 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省、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 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 机构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按照国 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开发县的新增与取 家规定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消、暂停与恢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项目 第五条省、市和开发县财政部门是本行政 申报指南,发布全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 区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 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当包括扶持范围、扶持政 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具体管理 策、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内容。 工作。 第九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 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 责范围,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申报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具有独立的法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 人资格和科研推广能力,推广的技术成果应当通 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过省以上专业部门鉴定,具有技术先进性、地域适 第二章项目管理 应性以及效益推广性。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当坚持因 第十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 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依靠科 目的单位,应当向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 技、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 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厂示范项目和国家规 报告或者项目申报书,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 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管理机构。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 构审核备案。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 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 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 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 案。 2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效益。 第二十六条省、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 省、市和开发县财政部门应当确保配套资金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制 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 度,采取专项检查、中期检查、年度验收等多种方 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式,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 对欠发达地区配套资金,省财政应当给予照 行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顾。 第三十七条省、市和升发县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发县以安排农业综合开 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办事程序, 发资金为导向,搭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 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情 业经济发展资金整合平台,统筹使用各类支农资 况,并将项目立项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 金。 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向项目区村民公示,听取 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开 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发县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先建设后申请补助或者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建设边申请补助的方式,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 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 金。 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省、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十八条对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验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依据、方法及 收、举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 指标,组织开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 求及时整改。 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 第五章法律责任 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按 之一的,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 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国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 库集中支付和县级报账制,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规 专款专用。 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占、挪用、截留、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 (一)未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的;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二)擅自变更年度项自实施计划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三)对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验收、举报核 第二十五条省、市和开发县审计、监察等部 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四)年度峻工项目综合性验收不合格的。 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处。 一的,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 21 2012年第6号(总第213期) 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规 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指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标;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 法追究刑事责任。 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农业综合开发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的,对主 任: 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规定的使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未实行县级报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账制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农业综合开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发财政资金,或者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 (四)其他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玩忽职守行 偿使用的。 为。 第三十一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骗取农 第六章附则 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由省、市财政部门追回被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计划单列市另有规定 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 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 国有农场经国家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实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 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 责任。 施行。 第三十二条损毁、破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草案)》的说明 省财政厅厅长郑玉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会本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自1988年实施以来, 21 201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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