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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4 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一、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 对该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 条例》。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 理。在深人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促 础上,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对《淄博市土地 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运用,青岛市人 监察条例》、《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 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 法》、《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际,制定了这件法规。该条例一是明确了 《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淄博市林木保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建设 护管理规定》、《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 工程材料管理中的职责。二是对涉及建设 法》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内容作了 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 修改。 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材的生产经营实 青岛、淄博两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 行登记备案管理,对污染环境、能耗高、 通过以上两件法规和决定的过程中,征求 生产工艺落后的建设工程材料作了禁止或 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三是强化了对 并通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了省人大有关 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 专门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两市人 检查。四是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规定了法 大常委会参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法规草 律责任。 案作了修改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 二、关于《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两件法规和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 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 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为保证行政 不相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 强制法正确有效实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 批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 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一274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4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 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 第五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应当按 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 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 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使 制定本条例。 用说明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 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 动,适用本条例。 市实际,编制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 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 公布。 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 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本 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各区(市)建 市经营、使用。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 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料,不得在限制的建设工程范围内使用。 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 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 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实行 理工作。 登记备案管理。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范围由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办理登记备案时, 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具有相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当 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依 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 法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 —27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4 证书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工程 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 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登记备案证并向社 设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 会公布。发放登记备案证不得收取费用。 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应当严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 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和销 可使用。 售台帐,并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 第十一条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竣工 用说明书。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 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 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本条例 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国土等部门,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 编制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报 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 引导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进人集中交易市 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 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各项 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管理制度,明确人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 第十三条鼓励和扶持新型建设工程 任,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 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开发、 制止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生产或者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符合条 第十条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 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 等扶持政策。 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 第十四条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 同的约定。 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建设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 工程材料认定。 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查验、验收,按照规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除提交 定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 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 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 当提交建设工程材料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施 位不得使用。 工工艺说明。 — 276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 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 设工程材料,应当定期抽查。 的,发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 被检查单位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 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 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 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 门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 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检费用由被检查单位承担。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 第十九条监督抽查的建设工程材料 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能够满 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 足设计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新型建设 停止生产、经营,追回不合格材料,并通 工程材料。 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建设工程施工单 第十六条建设、质量监督、工商、 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应当 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建设工程材料监 据意见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 的,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 和资料; 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二)进人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 执行。 所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违 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 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 第十七条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 用档案,记录登记注册、监督检查结果、 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以及投诉举报存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 较多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 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 监督检查。 设工程材料信息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登记备案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 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查处情况以及其他管理信息,适时发布建 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建设行 设工程材料质量警示和消费提示。 —27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4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明文件,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予 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建设工 以签字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以及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管理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场所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 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建设工 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 程材料行业信息汇集、发展状况研究等行 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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