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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12 第一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2012年2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 识的宣传教育; 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 (二)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 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施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 际,制定本条例。 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 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报送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 森林火灾实情; 乡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 (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 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行培训和演练;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 (六)组织人员巡山护林、管理野外 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全州现有森林面积每亩 用火,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每年0.1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 (七)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 市、县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不低于0.3 备森林防火物资; 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拔付到 (九)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位,实行专款专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 (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 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森林防火专项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分 经费标准。 别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有林业企、 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 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 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灸群众扑 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救队伍。 (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1-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 烧山驱兽、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燃 建森林护卫队或者森林保安队,开展护林 放孔明灯; 防火灭火工作。 (三)烧荒、烧草场、烧田土坎、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常年预防 烧草皮灰、烧秸秆、烧窑制、烧炭; 与重点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全年为森林防 (四)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火常管期,其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 日为森林防火严管期。 高火险期中,村民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 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 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火 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级人民 险气象等级、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 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准进行的 林高火险期,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 生产性用火,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 向社会公布。 防火措施。 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 位以及个人应当建立 高火险期内,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 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 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 区,落实责任人,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 批准。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施工单位必须 人员。在所辖林区内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 落实防火措施,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 警示标志,配备防火、扑火设施。 围进行施工。 第九条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 当在森林防火严管期 林高火险期内,因传统民族节日、民俗活动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责任督查工 以及庆典活动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报县级 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 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专人监督实施。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 整改,消除隐患。 林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森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不得 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阻挠、妨碍检查。 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火源进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 入森林防火区。 火险期中,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村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 (一)吸烟、烤火、生火做饭、烘烤 者必须组织开展野外防火巡护工作。 食品; 第十五条禁止损毁、擅自移动森林防 (二)烧香、烧纸、烧烛、烧蜂窝、火警示标志、防火设施以及灭火设施等设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拒 当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林业、 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 交通运输、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森林 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防火区的乘客、游客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 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 宣传教育。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 第十七条对精神病人、智障人员、 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给 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管,防止被监护 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 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 下罚款。 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有关单位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 依法赔偿损失,并可处200元以上5000 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 元以下罚款。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成年人,应当 (四)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森林 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扑救,不得以任何借口 火灾的,责令补种树木,依法承担赔偿林 推诱或者拒绝。 木损失费、火灾扑救费及其他相关财物损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危 失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及重点林区、重点设施、村寨安全的森林 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 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应 以下罚款。 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责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森林 任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隐瞒 火灾扑救工作。 灾情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 在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应当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 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1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日起施行。 给予处罚: —3—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拒 当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林业、 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 交通运输、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森林 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防火区的乘客、游客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 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 宣传教育。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 第十七条对精神病人、智障人员、 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给 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管,防止被监护 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 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 下罚款。 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有关单位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 依法赔偿损失,并可处200元以上5000 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 元以下罚款。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成年人,应当 (四)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森林 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扑救,不得以任何借口 火灾的,责令补种树木,依法承担赔偿林 推诱或者拒绝。 木损失费、火灾扑救费及其他相关财物损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危 失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及重点林区、重点设施、村寨安全的森林 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 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应 以下罚款。 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责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森林 任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隐瞒 火灾扑救工作。 灾情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 在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应当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 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1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日起施行。 给予处罚: —3—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拒 当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林业、 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 交通运输、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森林 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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