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报2012.3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 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 权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规范不 际,制定本条例。 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 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者、销售者、服务者(以下统称为经营 者)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 第六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 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 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的原则。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第四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 -1-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报2012.3 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 定或者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外。 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 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购货发票、售后 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在业务宣传和推广中设 服务等相关信息、凭证。有权要求经营者 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 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形 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 式、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发票 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等相关信息、凭证。 的,所作的宣传说明应当与其销售的商品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 或者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者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 第十四条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 惯有权得到尊重。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 第九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 时,有权检举、投诉、申诉、提起诉讼, 容无效: 有权获知处理结果。 (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 (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 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承担 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他法律责任。 (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 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 展销会、租赁柜台等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 (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选择调 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解、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主 (五)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 办者、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的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经营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所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 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展销会举办 务,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 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 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 址,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参展 行,但约定或者承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者、场地和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和 —2-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报2012.3 其他行政许可证照。 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 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 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 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 的,应当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 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 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购买条件、联系方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式等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 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 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 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 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不得 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 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 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 用途等为由拒绝行法定义务。 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计 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 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 取补救措施。 保证计量结果准确。 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 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 者承担。 量,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复核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 计量结果。 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 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 者其他责任。 真实准确。 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强制加价销售 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标价外 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 的费用。 用。 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 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需要保修的商品 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 提供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 者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 得以收据、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 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 费用。 —3—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报2012.3 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 型、病史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 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 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 第二节特别规定 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供电、供水、供 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气、通信、邮政、有线电视、城市公共客 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包 运、殡葬等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括下列情形: 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 (一)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提出履行 合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 义务的要求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 符合双方约定。 会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作答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依法核定 复; 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 (二)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5日 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 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履行承诺 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经营 义务; 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 (三)经营者逾期未履行有关行政部 同意,不得强制收费。 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或 调解协议。 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计量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 器具及有关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 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等的,应当保证 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在其指定的经 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 营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 任。 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 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 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 个人信息。 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消费 关规定处理。 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住址、身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 份证号码、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 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 工作单位、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 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 —4-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报2012.3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 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 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 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 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 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 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 等不合理费用。 票。不得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高标 第三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 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 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 患者。 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 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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