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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9号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于2012年3月23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3日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年 3 月 23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 会安全事件。 第一章总则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二章应急组织体制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 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 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 第六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体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 第八章附则 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的 社会动员机制、行政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和政府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 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 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 队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对能力。 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社 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会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 条例。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 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 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 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 活动,适用本条例。 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有关突发事件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 的信息。 ·27.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 应急预案体系。 虚假信息。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 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区县(自治县)人 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应对突发事件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本级部 的需要。 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辖区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 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志愿服务。 民委员会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 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事件应对工作纳人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作考核。 规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本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 应急预案。 纳人干部培训内容。 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 第二章应急组织体制 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具 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 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区县 化适时修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 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五年修订一次。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应急预案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 至少三年修订一次。 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件应对工作。 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应 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并责令有 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 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件应对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村民委员 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突发事件 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 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调解处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以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及因突发事件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及时调解处理。 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 导下,按照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助 防部队、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 备役部队以及其他应急力量,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 委员会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力量建立应 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 急救援队伍。 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气、卫生和其他提供公 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的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 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 ·28.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招募应急服务志愿者,建 应急平台系统应当具备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 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 应急服务志愿者和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在各 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培训、演练等 活动,参与应急救援。 应急平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 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事业单 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 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按照应急预 生产、储备、调配和供应,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 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供应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事业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 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人员 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各级人民政 库,完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 府和本单位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学生和儿童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 应急疏散、避险和自救等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家庭储备应急救援 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和自救物资。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性中心城 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市建设,建立若干区域性应急中心。区域性应急中心按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照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参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事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 件应急救援工作。 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 区域性应急中心应当具备与区域性应急救援相适 意外伤害保险。 应的设施、装备、物资储备、救援能力、检测检验能力。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 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 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 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不符 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 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设备、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 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 事件进行监测、预警。 应对需要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 的改进措施,并制订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 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 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 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建筑物、 析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 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基地等,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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