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0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 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 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 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 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78-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 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 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革、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税务、工商等部 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收费公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 适用本条例。 路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 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 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 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 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术状态。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 进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供公 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平、优质服务,提高收费公路的社会效益。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 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第二章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 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 第七条投资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 财政投入,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 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具备相应的投资建设能 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 路。 力。投资建设政府还贷公路,还应当具备在规定 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偿集资款的能力。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省 -79— 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其收费期限、标 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不予核准其项目申请报告。 准可以采取综合测算的方式核定,并报省人民政 国内外经济组织获准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 府批准。 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投资经营协 第十二条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 议。投资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 不得超过十五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 门制定并公布。 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省行政区 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 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 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受让政 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 收取车辆通行费。 终止收费。 第九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统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 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 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 调整。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变更,应当按照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 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终止收费的日 第十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在 期,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交工验收六个月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申报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府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止收费的,应当制定撤 (一)政府还贷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人 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文件,或者经营性 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按照 (二)收费标准、期限测算方案; 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三)法人登记证明,属于中外合资(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接收的公路 经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的文件。 态。养护和管理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经营性 第三章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同省价格部门审核,并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以转让,但 的规定进行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因收费公路里程、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 (一)长度小于一千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 收费期限、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 隧道; 手续。 (二)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 对全省或者特定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 (三)国防收费公路。 -80- 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 严格限制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 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设置收费公示牌的 第十八条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 通行车辆可以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报国务院交通 第二十二条在收费公路沿线设立平交道 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 口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并 费权,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收费站区域内禁止搭接平交道口。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 第二十三条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 股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收费权,应当采用招标投 交通标志和有关规定减速行驶,主动交纳车辆通 标的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受让方签订 行费。 转让协议。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征得 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 签订原投资经营协议或者转让协议的交通运输 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公路管 主管部门同意。 理机构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转让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执行日常巡查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监督检查 制定并公布。 专用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第十九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在其收费期 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 限内依法可以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收 车辆通行费。 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合同应当在信贷征信机构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 登记,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 政府还贷公路的质押贷款只能用于公路建 从事农田作业的其他农业机械以及运输上述农 设。 业机械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整车装 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具 第四章运营管理 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价格、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实施收 财政部门制定。 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 费前,应当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并 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手续,不得强行 在收费公路及相关收费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按 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 冲卡。 禁止伪造、借用、涂改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 费。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 第二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 辆通行费时,应当向通行车辆出具收费票据。 收费公路收费站前方不少于五百米处设立标志,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 标明收费站的方位。 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地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醒目位 方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置设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第二十五条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 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 - 81 - 事故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 经营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企 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 业章程、投资经
法律法规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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