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0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 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办法》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争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 删去第十七条。 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86-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 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 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者足以误认为是该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 名商品。 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品的名称、包 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 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 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 必须遵守本办法。 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或者生产、销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 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 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条所称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 潢为商品经营者创先使用,并具有显著特征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 知名商品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 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 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 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一)在商品上伪造、冒用或者使用无效的 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87- 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 (二)在商品上使用与实际所获不符的认证 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 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 (三)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 碍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 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四)伪造厂名、厂址、商品的加工地或者 (四)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用户、消费 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者采取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 (五)对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 费用等手段进行习难。 分及其含量作不真实的标注; 第十条事业单位不得强制或者限定用户、 (六)对商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 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 效日期等作不真实的标注; 的商品。 (七)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 规定标明。 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其包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装上有虚假质量表示的情况下,仍销售该商品。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 法,对自己的商品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 、设计图纸、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价格情报、 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含量、 货源情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 专利、认证、获奖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奖销售: 前款所称其他方法是指: (一)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 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 诱导; 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二)现场演示和说明; (二)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 (三)张贴、散发或者邮寄商品说明书和其 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他宣传材料; (三)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 (四)利用信息载体或者集会发布信息; 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 (四)不按承诺条件兑现奖金、奖品。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者不得对经营者或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 者商品作虚假宣传报道。 益作为奖励的,其奖励价值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 第九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品的价格折算,不得超过五千元。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 违法有奖销售广告。 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片面就商品的质量、 品,而不得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 -881 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 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 知情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 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 绝、拖延或者谎报。 品声誉。 第十八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 第十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 竞争行为侵害的,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 不正当竞争行为: 督检查部门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 (一)投标者之间串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监督检查 投标报价; 部门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 (二)投标者之间串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 内作出处理。 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 (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 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监 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四)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标书, 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五)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 第四章法律责任 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 (六)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 第二十条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 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或者投标 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的 者额外补偿; 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用户、 (七)招标者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向投标者 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 泄露招标底价。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 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 对侵权物品,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收缴尚未使 行竞争; 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五)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 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 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 动。 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并监 第十六条经营者之间不得联手实施损害其 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 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更正,消除影响, 第三章监督检查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 —89- 第二十八条对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 下的罚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 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政处罚又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监 处罚。 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 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由监督检查部 门责令其限期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 第三十条对以
法律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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