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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年1月9日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经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 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和社 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 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 及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科普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 业发展。 (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 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 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 的科普工作,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 法,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 度计划,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的宏观 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管理,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 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 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 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 展。 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 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心)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 442012/1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普活动。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 应当开展以增强就业能力为导向、提高职 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 业技能为重点的科普活动。 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 第十四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 持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 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科普组织,负责组 员进行科普研究、科普创作和科普推广;协 织和推动教师、学生、科研人员以及其他科 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推动 普工作者深人社区、乡村开展科普活动、科 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政府科普工作决 策提供建议,定期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 水平监测评估。 实验基地、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 功能的设施。 第三章社会责任 鼓励教师、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科普 第十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 志愿者发挥专长,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第十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 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 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 织应当结合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实际,开 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弘扬科学 展经常性科普工作。 精神。 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社会各界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站等现代 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传播媒体开展科普活动,综合性互联网站 第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科 应当开设科普网页。 学素质教育纳人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公 第十六条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 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现代科技知识课 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应当 程,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利用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加科普活 科普场馆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 动,学习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质和公共服 且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在场馆显著位置 务能力。 公告。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 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计划,将科普作 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 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 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科普辅导 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组织 员,制定科普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开展科技 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 制作、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竞赛,参加科普 科普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 体验实践、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博物馆、 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 科技馆以及其他科普教育基地等活动,培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 养学生的科学兴趣和科学精神。 立科普组织、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设立和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 开放科普场馆,开展科普活动。 人幼儿教育的内容。 第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145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村(居)民生产、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 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本 要,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活动室、宣传 建设需要改变功能的,应当择地重建,并且 栏,提供科普读物,开展科普活动。 不得低于原来的规模和标准。 第二十条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 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 场馆、设施。 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将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列人科学技术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园、商 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天 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旅游景 第二十八条·出版发行科普类图书、 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用 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等科普宣传制品,依 科普橱窗、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手册多媒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体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 协和有关单位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 第五章法律责任 普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并且随着本级 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 定,截留或者挪用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 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用于科普 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的, 工作。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对负 第二十三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法给予行政处分。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或者投资兴建和参与经营科普场馆,对捐 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占或者擅自将 赠财物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兴建科普场 城乡规划确定的科普场馆、设施用地改作 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他用,或者将科普场馆、设施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 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 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必 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 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对 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划,并且合理安排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用 地。 第六章附则 城乡规划确定的科普场馆、设施用地,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 462012/1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村(居)民生产、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 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本 要,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活动室、宣传 建设需要改变功能的,应当择地重建,并且 栏,提供科普读物,开展科普活动。 不得低于原来的规模和标准。 第二十条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 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 场馆、设施。 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将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列人科学技术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园、商 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天 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旅游景 第二十八条·出版发行科普类图书、 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用 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等科普宣传制品,依 科普橱窗、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手册多媒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体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 协和有关单位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 第五章法律责任 普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并且随着本级 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 定,截留或者挪用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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