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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3日 洛阳市邯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邱山陵墓群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邯山陵墓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位于邯山的东周、东汉、曹魏、西晋、 北魏、后唐等朝代帝陵及其陪葬墓群。 第三条在邱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 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邱山陵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 整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邱山陵墓群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邱山陵墓群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作。 门给予奖励。 35 第十条邯山陵墓群已发现并确认的重要墓葬和遗址包括: 米。 112°34.975°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600米。 112°35.070°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112°35.125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34°47.244,E112°35.239°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34°46.461',E112°34.705°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九)西晋文帝崇阳陵。位于偃师市城关镇后杜楼村北1500米。以坐标N34°45.0294,E 112°44.2001°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十)西晋武帝峻阳陵。位于偃师市首阳山镇南蔡庄村北2500米。以坐标N34°45.0001°, E112°41.9963°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十一)北魏孝文帝长陵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朝阳镇官庄村东约800米。以坐标N 34°45.9596°,E112°25.0573°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二)北魏宣武帝景陵。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家头村,洛阳市古代艺术博物馆所在地。以坐标 N34°44.084°,E112°24.430°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三)北魏孝明帝定陵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东南。以坐标N 34°46.506°,E112°33.764°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四)北魏孝庄帝静陵。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上寨村。以坐标N34°42.273,E 112°22.518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五)后唐明宗徽陵。位于孟津县送庄镇送庄村东南。以坐标N34°47.088,E 112°33.912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应当及时依法增补重要墓葬和遗址。 第十一条邱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分为西段、中段和东段。 (一)西段: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北魏陵区。 北界孟津县朝阳镇游王村至孟津县朝阳镇崔沟村北;西界孟津县朝阳镇崔沟村至洛阳市老城区 镇家头村至洛阳市河回族区盘龙家村。 大家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为保护区。 (二)中段: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东汉陵区 南至孟津县平乐镇金村。 36 (三)东段:偃师市境内,东汉、曹魏、西晋陵区。 间的洛河北堤。 保护范围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十二条邱山陵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分为西段、中段、东段和夹河段。 (一)西段: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北魏陵区。 北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至孟津县城关镇缠阳村至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西界孟津县常袋乡 (三)东段:偃师市境内,东汉、曹魏、西晋陵区。 北界洛河北堤;西界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潘寨村至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焦寨村;东界偃师市首 阳山镇古城村至翟镇镇王七村;南界伊河北堤。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在邱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擅自进行拍摄;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行为。 规划,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以补偿。 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7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邱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邱山陵墓群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 对邱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邱山陵墓群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邱山 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邱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 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邱山陵墓群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邱山陵墓群严重破坏 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8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邱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邱山陵墓群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 对邱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邱山陵墓群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邱山 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邱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 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邱山陵墓群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邱山陵墓群严重破坏 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8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邱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邱山陵墓群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 对邱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邱山陵墓群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邱山 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邱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 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邱山陵墓群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邱山陵墓群严重破坏 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8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邱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邱山陵墓群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 对邱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邱山陵墓群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邱山 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邱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 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邱山陵墓群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邱山陵墓群严重破坏 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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