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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 第一章总则 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 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 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 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 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 置。本区县(自治县)安置不了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 本办法。 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或根据国家规划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程建设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 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织,按照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 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形式安置的,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采取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 调整、开发、改造等措施,给农村移民每人安排一份不 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低于安置地人均标准的耕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 城郊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足零点零三三公顷(零 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点五亩)的,经移民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 第四条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 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实行兼业安置。 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的,由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 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 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 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 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 协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鉴证。 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 第六条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 订协议。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安置的,由市人民政 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 府与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 考核、验收、奖惩。 第十一条二、三产业安置农村移民,应由移民本 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二章移民安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区县(自 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同意后,应将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 本人,由移民本人与接收单位签定安置就业合同。接收 ·7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 移民的单位应当办理移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并出具迁建用地通知书。规划、土 第十二条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经 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本人申请,村、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移民迁建(复建)的选址定点高程必须 审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谋职 符合三峡库区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 业,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 第二十一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按照规 第十三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土地被征用 划批准的规模审批、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 并在二、三产业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 记手续。在完成移民迁建任务前,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 面申请,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 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非农业户口。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移民迁建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家移民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的,接 的规定执行。 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移民本人签订 第二十二条移民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安置协议,并出具接收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公 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 安机关应出具户口准迁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 制度。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业务,禁止 人民政府应当签注意见。 对移民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在迁出地应由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 移民本人申请,经迁出的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加强对迁建(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道办事处同意,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镇迁建中的单位搬迁提倡采取组 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合迁建方式。 第十五条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移民,经乡(镇)人 居民房屋搬迁,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之一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可用生产安置费办理养老 进行: 安置。 (一)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 第十六条按规划新建的农村移民居民点的道路、 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或街道、村统一组织 (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居民联户 施工。 自建;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农村移民居民点内自主建 (三)经被搬迁户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标准分别拨付给乡(镇)、街道 第二十四条城镇迁建项目和专业设施复建项目 村和移民户,用于道路、供水、供电、宅基地等建设。 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并完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自主分户建房的,基础 备移交手续。 设施费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移民户。 迁建城镇的各种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区县(自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以农业生产方式安置的,其生 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指挥 产安置费、建房宅基地征用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部)或移民行政部门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 道办事处拨付给安置地的村、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 管理。 费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由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建的各类专业设施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林木补 工程,按国家规定程序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管理。 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发给移民本人。 移民行政部门应对移交的各类移民工程项目与迁 第十八条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和出市外迁移民 建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淹没迁建(复建)补偿销号 的安置补偿费、补助费、搬迁运输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合同。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迁建单位和 第二十五条城镇迁建规划区内的占地移民生产 居民应当按照城镇迁建规划进行迁建,未经原规划审 安置费统一按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下农村移民生产安 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迁 置补偿标准执行。占地移民生产安置费在迁建城镇基 建规划。 础设施费中列支。占地移民生产安置可实行一次性货 迁建单位的用地面积由移民行政部门按被淹没的 币安置,也可就近调整土地,实行农业安置。 ·7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第二十六条淹没企业应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 限期治理。 推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鼓励产品质量好、有市场、 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通过接受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合作、合资,实行组合搬迁。 符合破产条件的淹没国有企业可以依法实施破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 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企业 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 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 险工作。 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淹没企业合并、分立等,应依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 由此导致移民补偿资金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由区县(自 移民户口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1992年4 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月4日后,按照国家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区县(自 第二十八条收购、兼并淹没迁建企业,被收购或 治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总值应包含移民补偿额。 搬迁安置;擅自迁人的人口,不负责搬迁安置。 不得利用收购、兼并、联营等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 第三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淹没企业或承担企业迁建任务的单 和移民,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移民行政部 位作为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自 门的统一安排下实施搬迁,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 行承担建设和生产经营风险,按时完成企业迁建任 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 务。 销号手续,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也不得干扰 第三十条没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阻碍或破坏其他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 移民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法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 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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