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2011年9月30日吉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第五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关社会团体 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 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 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 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七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 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九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 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 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共产 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 体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1,相关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日常 会团体 工作。 手人保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 是犯未 督、检查落实情况; 3门提 (二)研究、决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保护 (四)接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建议或者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1。 (五)其他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未成年人保护委 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 表彰、奖励: .保护 (一)教育、挽救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成绩显著 的; 机制, (二)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表现突出的; (四)捐赠、赞助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贡献较大的; 育、民 (五)其他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特殊贡献的。 共产 第十三条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 会团 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的筹措、管理及 任。 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家庭保护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 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 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 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 况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 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父母及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 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遗弃、残害未成年人; (三)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四)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其结婚; (五)纵容、包庇、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六)指使、胁迫未成年人乞讨、卖艺; (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学或者 失学。 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配合学校共同教育,使其返校就读。 内抚养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十 件,保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 适当 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 理状 人代为监护。 年人 被委托的监护人因故不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变 更监护人。 :列行 第四章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 律,针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其全面发 展。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 课程设置,关心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减轻其课业负担,保证体 育锻炼时间。 权益 第二十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规范,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品德、言行教育和影 教育 响未成年学生。 学校及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 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向学生乱 收费、摊派或者索取财物及以罚款手段惩处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未 成年人,不得强迫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停学、退 学或者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公办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 女,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 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教师应当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以及孤儿、单亲、 残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心理疏导。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转往专门 学校矫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前款决定,必须依据证实未成年 学生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书面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 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在家庭中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科 学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 对学生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作出答复;对确有悔改表现、改 学生乱 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处分,并消除学籍档案中的相关记录。 学生合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 百的未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定期检查校舍和教学、娱乐等设施、 学、退 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和玩具、 迁子 文体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卫生安全标准,保障未成年 人的卫生安全。 F员,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安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 1亲、 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 应的设施并定期组织自救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 专门 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校车的管理, 成年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聘请具有五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 效力 驾驶记录良好、身心健康的人员作为校车驾驶员。 校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严禁超载、超速等违法 也监 驾驶行为。 金科
法律法规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1-09-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5:4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