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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4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 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 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 一3一 321 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 请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 终止。 第五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 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应当做 好准备,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 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 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 议、决定中的重大问题; (四)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依法行使 选举权。 -4- 322 第八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 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员回答询问。 第九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 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 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问题 和内容应当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 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 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 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 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 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 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 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体 15-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 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 情况和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 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必须研究处理并按规定 期限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改进办理工作,重新研究答复;重新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承 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承办单位逾期不办或 者敷衍糖塞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单位及 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 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 按地区或者行业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建立活动制度,制 定年度活动计划。 代表小组的召集人由本小组代表推选产生,负责组织开展代 表小组活动。 16- 0324 代表小组开展以下活动: (一)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联系人民群众,通过走访、约见、座谈等方式听取、 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应当结合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围 绕全局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征求代表意见基础上确定。 代表视察应当深入基层,采取座谈、走访、现场考察等形式,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 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协助联系安排,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人工作、居住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 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 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代表遇有与 一7- 325 江 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回避。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 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 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 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 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 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代表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逮 18- 326 捕、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 当由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或者上级有关机关报经代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 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 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 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 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 委员会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逮捕、 受刑事审判以及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 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 面报告。 对同时担任两级和两级以上代表职务的代表,实施上述限制 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同时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 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 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 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转交。 第二十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 加履职活动,无特殊情况,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省的代表 一9一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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