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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本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31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 第一章总则 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 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 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 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本条例。 第六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 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予表彰和奖励。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 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总体 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 目标,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 托,具体负责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人城市总体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以下简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 工作 (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财政、价格、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 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 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 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 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义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 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 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 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63 — 2011年/第3号 法规文本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附属绿地面积比例。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 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 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 门应当参加审查。 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 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 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 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由其委托的物业 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 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 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 第十二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应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 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其中, 标准和规范。相关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养护费用, 理。 由负责养护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依法实施招标的,应当 承担,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绿地、零星树木,以及 第十四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 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 的其他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 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报市城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绿化养护费用由市、区 监督手续。 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 前款规定的公园绿地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地养护 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 技术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绿 向市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 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遇台风、大 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 范措施。 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城市 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 绿地,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 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 备相应养护能力的单位。 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 第十九条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 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 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 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 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确因建设工程项目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 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 等级土地范围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 — 164 — 法规文本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31号) 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 第二十条确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临时占用 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市城市绿化 (一)城市建设需要; 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偿费。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 时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树木。 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处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 理。 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 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 为: 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损坏草坪、花坛或绿篱;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攀折花木,、钉、刻、划、围圈树木,剥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且 刮树皮; 树木无迁移价值;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 (三)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 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 木无迁移价值; (四)擅自挖掘城市绿地;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或者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树木自然枯死;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 (五)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树木无迁移 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 价值。 选址时应当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 第二十六条在发生火灾、水灾等紧急情况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下,有关部门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先 第二十三条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城 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公安机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补办相 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关手续。 除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养护 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 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树木。 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 因下列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 木,均为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迁移及 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 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 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 (一)城市建设需要; 在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和居民庭院内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 古树名木,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 第二十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 树木。 直投影区及垂直投影区以外五米区域。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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