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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寶告 【十一届]第四十二号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3 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 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 第一章总则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人 重建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人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第九章 附 则 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经费,主 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预测预报预警技 第一章总则 术研究、活动断层探测、群测群防、震害预测 地震小区划、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防震减灾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 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 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 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开展防震减灾能力评 — 180 — 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价,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 公布。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 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 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 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 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 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卫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 生、公安、测绘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评估。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 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监测预报工作,加大科研投入,建立多学科地震 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监测系统,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 合,逐步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活动周。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地震监测台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 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省辖市、县三级地震 动。 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监测需要。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辖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辖市、县级人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省实 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 际,组织编制省防震减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 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 施。 第十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和 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 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 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 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 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 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 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 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 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 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纳人 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和应急避难场 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地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 所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 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 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 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 保障措施。 — 181 — 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 防工作。 境。 第十四条坝高一百米以上或者库容五亿立 方米以上的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 第十九条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 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 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 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 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 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监测设施。 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 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召 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开震情会商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 有关人员参加,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 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地震工 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 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 意见的,在报省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 部门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 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监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安全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 地传输、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并建立完整 部门可以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 的地震监测信息资料档案。 向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 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 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专用地震监 布。 测台网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意见的地区,如果发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省辖市、县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 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地震烈度 预报意见,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 速报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和 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后,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 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作出撤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 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 标明保护要求。 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 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 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 地震预测意见、地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新 民政府,并通报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人民政 水利、测绘等有关部门。 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人土地利用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 措施,迅速子以澄清。 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 测群防工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 — 182 — 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 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 求的,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常观察,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 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作用。 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 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 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地震知 识宣传工作网络。 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已经
法律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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