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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1]第9号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25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义务教育教学资 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的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区域之间、城乡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 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 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 第二条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 发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 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评价制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第三条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 积极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提 管理的体制。 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 目标考核制度,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 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 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 整改制度,加强对学校、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 作。 级人民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义务教育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 衡发展和推进素质教育等工作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 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 ·76·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 第二章学生 学生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人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 或者辙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处报告。 暂缓人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 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 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 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 第八条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人学制度,学校 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 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 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 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 第九条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 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 地就近入学。 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 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演出等社会活动。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 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 化程度的,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 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 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 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 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关 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 的职业技能培训。 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 就学。 第三章学校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人学的,其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政府、街道办事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 第十一条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 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 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 布局专业规划。 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 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城 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 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 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 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 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 指定时间领取人学通知;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 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对规划用于建 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办理人学手 设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续,保证其按时入学,并不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用地规划,导致学 ·77·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校接受学生范围扩大或者人数增加的,应当保障与办 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用地。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根据规划需要,设置与居 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 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 入使用。 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 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 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学生就学。学校不再 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保留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应当全部用于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 学校建设;需要迁移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先建后拆 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的原则重建学校。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 第十九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 置专门教育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 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区县(自治县)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普通学校序列。 实施。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 第二十六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 村级教学点。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所 第二十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 需经费应当按照执行机关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 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 参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予以保障:专门教 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 育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 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其户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 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 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新(改、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办学标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 准和建设标准,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 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 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寄宿学生的人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 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 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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